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9失效日期:2015-04-27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和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互动发展,实现企业增效和地方财政增收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财税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开展企业主辅分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切实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促使企业走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道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重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的比重和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着力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属地责任原则。分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企业主辅分离所在地属地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企业主辅分离。

(二)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政企联动、部门协作原则。企业主辅分离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是主辅分离工作的主体,政府重点做好引导工作,各部门协调推进,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三)典型示范、重点突破原则。在推进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要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和“先试点后推广,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集团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稳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

(四)坚持因企制宜、注重实效原则。从每个企业的实际出发,指导企业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中的服务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仓储配送、建筑安装、营销售后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努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以有利于企业更好发展,同时努力确保地方财力有效增长。

三、目标要求

通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对全市规模以上、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工业企业全部实行主辅分离;培育一批功能定位准确、集聚辐射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产业集群,形成与先进制造业发展相适应的、完整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提高服务业占比,为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奠定基础。

四、分离重点

(一)将企业中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与主业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运输、包装、配送等业务由社会闲散车辆或外地车辆承担的,由企业设立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送,集中结算。

(三)对企业内部的建筑、安装业务进行分离,设立相应独立的建筑安装公司,承揽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

(四)对企业内部存在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进行分离,成立相应子公司。由母公司支付子公司技术转让和服务费,子公司可对外独立承揽业务。

(五)对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可组建相应独立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六)对企业内部的维修、修缮、安保、洗浴、卫生医疗、餐饮、娱乐等业务进行分离,成立专门服务公司。

(七)其他可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有利于服务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和项目。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2010年未分离前实际缴纳营业税为基数,自2011年至2013年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超过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2011年按20%,2012年按15%,2013年按10%)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

2.各县(市、区)补助新设立服务企业营业税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与县(市、区)分级承担。

(二)税收政策

1.主辅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实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

2.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加速折扣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审核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其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8.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9.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10.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1.对符合条件的分离出的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每月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2.主辅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项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三)土地政策

1.对改制分流的生产性服务企业需要在其他地点重新建设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2.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3.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用地、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按照规划的土地用途公开出让。

(四)其他政策

1.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业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2.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业务分离过程中,鼓励企业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营销总部、研发总部和物流总部等,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的转变,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

3.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地税、工信、发改、财政、统计、工商、国税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摸清2010年度各企业销售收入、缴纳国税、地税数额、工商注册、生产工序、具体工作流程等情况,并针对每个企业写出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制定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宣传辅导阶段。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人员进驻拟分离企业,宣传相关政策,针对企业分离内容,对已经主辅分离的企业,进一步深化分离工作,对其还没有分离的领域进行分离,对已经分离的企业进行规范,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分离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分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登记变更、财务核算分立等问题,确保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帮助企业对确定分离的相关业务,拟定分离方案,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四)总结完善阶段。在前期工作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对企业主辅分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汇总情况,形成报告。针对分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企业主辅分离长效机制。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企业主辅分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做强主业、提高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沧州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工作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地税、统计、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治税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企业主辅分离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实施;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服务;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税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中的财税征收问题;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和主辅分离的指导、协调及分离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研究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提高主辅分离质量;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分设的登记、证照办理等工作;统计部门要搞好数据统计、汇总,为分离工作考核提供依据。

(四)统筹兼顾。企业要积极做好子公司成立、财务规章制度建设、有关人员配备等工作。对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票领取、税款缴纳等事项,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提供便利,促进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要坚持从管理入手,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分离企业规范有序进行。

(五)搞好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广泛宣传主辅分离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办法;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加强对企业主辅分离有关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分离工作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市开展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工作的浓厚氛围。

(六)严格考核。为推动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2011年度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实绩考核范围。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工信局要对各县(市、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实行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或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要及时督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目标。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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