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字〔2010〕9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环境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各县(市)环保目标计划,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事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对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实施国际条约的有关工作。
(七)污染防治科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事宜;负责系统内环境保护培训和继续教育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