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邯政字〔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城市规划调控作用
严格商品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根据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布局规划和《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和广场游园。严格落实《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不得突破和随意调整,确保居住环境舒适宜居。严格落实《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等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物业用房、门诊所、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场所、便民店、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学校及幼儿园、公厕、垃圾站、警务室、警卫室等配套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管理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优化住房用地计划,科学安排出让节奏、时序和规模,合理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以满足刚性需求,足量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支持合理自住和改善型需求,科学规划商品住房用地性质,加快土地出让速度。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商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并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
三、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一)依法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按审批规划组织施工,杜绝未批先建、超规建设、提前开工等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周密组织施工程序,确保开发项目如期交付使用。
(二)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强化政府引领,完善配套政策,规划建设住宅产业现代化园区,培育住宅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企业,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住宅部品生产企业转型,扶持建设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国家和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中率先推广应用产业化建设方式,在征询土地供应意见时提出明确要求。健全标准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建筑,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评价,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施工导则》,推进适用新技术的集成应用,不断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产业发展质量。鼓励发展成品住宅,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新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全部实行全装修,不再批准毛坯房建设。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结合,引导住宅品质整体升级。
(三)加大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指导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贷款需求,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房地产信贷规模,加快贷款的审批和发放速度。
(四)加大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力度。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合理确定租金补贴梯度,坚持以租为主、保租控售,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动态核查和纠错机制,建立租赁型保障房的日常巡查机制,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严格退出管理,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除集中建设租赁型保障房以外,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购买符合租赁型保障住房户型要求的商品住房方式筹措,购买时应重点考虑库存商品住房。各县(市、区)可积极探索建立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对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进一步调查核实,编制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区域和城市重要节点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发展亟待改造的部位。继续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力度,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确保回迁房早日开工、早日竣工、早日交付使用。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政策,尽快制定相应的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鼓励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制定相应的计划安排,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住房安置,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商品住房消费。
(六)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在房地产项目确定建设前,需提前规划,将道路、供水、供气、供热、雨污水管网和排水出路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考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增加房地产项目小区雨水利用系统,因地制宜建设雨污分流、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系统,加强透水性道路、下凹式绿地建设,增强排水防涝能力。
(七)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市、县(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开发项目的建设施工信息,密切关注其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情况,督促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严格履约并如期交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卫生间、学校、市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和验收。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促进新建商品房预(销)售
(一)严格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贷款使用范围,已用商业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结清购房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已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可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缴存职工个人贷款额度,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增加到40万元;取消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贷款,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的我市户籍职工回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凭有效缴存证明,可享受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组合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及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有关住房信息证明、租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三)落实个人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在落实市政府关于廉(公)租房配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放宽高层商品房施工形象进度要求,主体施工达到基础完工(地面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房优先于同期商品房建设或同步建设的,同期商品房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开发企业应及时与交纳购房款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在10日内到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即时进行合同备案。
五、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效能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优化审批程序,主动对接、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最大限度缩短审批前准备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市地震、文物保护等部门要划定地震断裂带重点管理区、文物保护重点管理区等特定区域,对拟开发区域涉及国家安全、地震断裂带、文物保护、水利设施等问题,相关部门要预先向规划部门提供区域总体评价,凡涉及国家安全、地震、文物、水利等部门审查事项的,市规划部门在出具相关证照之前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不到的原则上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至施工图联审前审批,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得市人防办的同意,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预储金等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收费事项,可后置或分段收取,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交齐,以便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减轻企业负担。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信用管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禁超资质开发。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信用管理与资质管理协调联动,对信用等级差、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黑名单”,在媒体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对其经营活动采取限制措施,直至注销企业开发资质。对信用等级优良、开发产品品质高、配合行业管理、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反响好的企业,按照有关激励机制给予相应支持,使其发展壮大。
(二)加强商品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且不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出让用地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对通过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并作为以后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限制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监管。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列席、参与房地产项目联审联验相关会议、相关活动等方式,对主城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监管。对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及道路两侧私搭乱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要求设计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对超规划建设项目,加大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查处力度,减少设计、施工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大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项目交付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通报及时、协调合作、职能清晰、责任明确,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监管工作。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2014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实行全程全额监管,核定的重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和广告宣传,各媒体不得承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广告业务。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各种违法广告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将预(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未在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购房性贷款,担保机构不得提供购房性贷款担保。
加强对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和销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行为,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大力推行主城区房产执法重心下移。以属地管理为主,明确市、区两级执法职责,实现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两级执法主体工作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房产执法监管合力,提升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
(五)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市工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同时加强协调联动,组织开展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建立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取得网签资格方可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业务。市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我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利用行业自律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
(六)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市场形势,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制定监管应对措施。同时建立各职能部门联查、联动、联处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房地产业宣传与舆论引导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解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发布权威信息;搞好市场监测分析,正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稳定市场预期;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力度,提振房地产业信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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