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双燃料重卡汽车加装和维修厂认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双燃料重卡汽车加装和维修厂认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4]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双燃料重卡汽车加装和维修厂认定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双燃料重卡汽车加装和维修厂

认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燃气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2012〕1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双燃料重卡汽车技术产业化促进非管网天然气清洁能源示范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4〕4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用装置将汽(柴)油重卡汽车加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的加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加装企业”)。

第三条从事燃油汽车改燃气的加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安装资质。

第四条申请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1-2004)要求。

第五条申请从事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安装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或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

(二)具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检测手段和工作场所;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六条加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液化天然气(LNG)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范标准,对其加装的车用气瓶以及燃料专用装置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

第七条加装企业必须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或经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所使用的燃料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第八条加装企业应向燃气汽车使用者提供气瓶出厂合格证、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和燃料专用装置维护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未取得相应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装车用气瓶及燃料专用装置。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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