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邯政办字[2015]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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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意见
邯政办字[201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产权流转,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能够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和实现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15〕33号)精神,就组建邯郸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目的,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为主要内容,以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实现农村资源市场化为主要手段,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组建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的原则;
(三)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保护耕地、林地资源,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通过搭建一个交易品种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模式先进、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达到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的目标,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三、组织架构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各县(市、区)委农工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各县(市、区)供销社为组建实施单位,注册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名称确定为“河北省XX县农村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简称“农交中心”)。各县(市、区)“农交中心”是经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设立并履行相关职责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业务受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
四、业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性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十三)产权交易政策方面的咨询。
(十四)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农工委牵头,协调各县(市、区)及供销、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实施。具体业务由市供销社指导各县(市、区)供销社组织开展。
(二)加强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农工委、供销社、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建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包括:
1.负责确定“农交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出资方及出资比例;
2.负责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制定对农交中心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3.负责制定本县(市、区)交易平台流转交易规则、服务费减免政策;
4.负责协调关于组建“农交中心”涉及的相关问题;
5.负责“农交中心”组建的其他前期工作。
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属临时性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三)健全配套政策。各县(市、区)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并尽快制定出台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农交中心”按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交易规则、工作流程等。
六、工作步骤
2015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农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组建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12月底前,根据组建方案进行工作对接,确定办公地点,指派工作人员,至少有四个县正式挂牌成立。
2016年底前,实现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全覆盖。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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