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保障2012年秋冬季通道和环衡水湖造林绿化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保障2012年秋冬季通道和环衡水湖造林绿化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造林绿化步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绿化水平,市政府决定今年秋冬季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开展通道和环湖绿化攻坚战。为确保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依法租赁、承包、转让、划拨等多种方式,分工程落实好通道和环湖绿化用地,并全部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时做好林权登记和林权证发放,专地专用,严禁挪用、占用。

二、加强衡水湖生态屏障建设,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作为生态保护用地,由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市规划局做好科学合理、有前瞻性的规划设计,成规模建设生态林、休闲林、旅游林、经济林等主题观光园区。实施过程中要合理选配绿化品种,做好休闲设施和绿化建设的科学布局,绿化树种要适度提高标准,尽快形成景观效果。

三、衡水市区各责任单位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开展绿化工作,其中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5%,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同时,做好破硬建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垂直挂绿工作。

四、市区规划建设范围内,2013年6月底前不能进行开工建设的政府收储土地、已出让或已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企业搬迁改制已停用的工业用地、列入“一拆两改”范围已拆迁而未建设的土地以及滨湖新区、工业新区各类建设项目已供应但未建设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实施。对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市区、开发区、滨湖新区闲置土地绿化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处理措施。

五、将退耕匹配、防沙治沙、三北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项目,集中用于秋冬季通道和环湖绿化。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扶贫等项目的可用资金要捆绑使用,优先向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投放。

六、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对通道绿化给予适当补助,环湖绿化工程参照退耕还林政策给予补贴。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补贴、奖励或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政策,专款专用。

七、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企业、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各级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八、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坚持“谁种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大户、企业通过承包经营、合资共营等多种形式参与通道和环湖绿化,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造林绿化。

九、按照《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鼓励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参加城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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