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电厂除尘升级改造和加强电煤质量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电厂除尘升级改造和加强电煤质量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函〔201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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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电厂除尘升级改造和加强电煤质量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电厂除尘升级改造和加强电煤质量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17日
关于电厂除尘升级改造和加强电煤质量监管的实施方案
按照《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衡丰、恒兴两家发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底全面完成两个电厂所有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控电煤质量,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动力燃煤要符合下列标准:全硫份低于0.8%;灰份低于16%。
二、主要任务
1、升级改造除尘设施
全面完成衡丰、恒兴两家发电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保证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全部正常运行,全部拆除烟气旁路,市环保局组织设施安装和运行验收。
2、实时监控烟气排放
10月15日起,市环保局派出驻厂员,24小时监控监督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烟气达标排放,建立监控台账,及时报送监控情况。
3、严控电煤质量
电厂购进的电煤要达到控制标准,每批次到达电厂的电煤均要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检测报告,市质监局按批次检查煤质检测报告。没有检验报告的煤炭由市质监局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电煤使用,不合格的煤炭一律不准使用。同时,市发改委要加强电煤储煤场管理,监督电厂采取洒水、蓬盖或其它方式防止扬尘。
三、实施步骤
1、2013年底前,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家电厂完成2台66万千瓦电力机组脱硫,3台93万千瓦电力机组脱硝和4台126万千瓦电力机组除尘改造建设,否则未改造机组不能运行。
2、10月15日前市环保局烟气排放监控人员到位并开展工作。
3、10月20日前完成电煤储煤场环境治理防止扬尘。
四、工作措施
1、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发改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和督导作用,环保、质监部门和发电企业要各负其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得力人员和骨干,加快实施进度,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2、明确责任、及时上报。环保部门尽快组织得力人员进驻企业,24小时监控,每日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控情况。质监部门要定期报告煤炭质量情况。衡丰、恒兴两家企业要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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