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2013〕17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0日
衡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一)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1.以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用环评制度严控“两高一资”项目,用环境标准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先导功能和倒逼作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以电力、钢铁、焦炭、有色金属、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为重点,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上述行业除电力、煤炭外,所有新建、扩建项目须经由衡水市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等量、减量置换确认证明后,方可开展后续审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3.加强源头控制,优化工业发展和布局,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规划环评,推动产业入园进区,实行污染集中处理;对没有完成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治理任务的区域(行业、企业),实施禁限批。(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
4.推动提高资源节约水平,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推行和实施单位增加值或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逐步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贯彻实施《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根据全市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实际排污情况,划定和实施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实施生态补偿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稳步实施区域禁限批,根据《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7.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业企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率达到100%;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禁止无证排污及超标、超量排污。(市环境保护局)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及时研究、科学制定和完善“十二五”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9.进一步深化拓展“双三十”示范工程,促进全市节能减排深入开展。(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11.提高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达标对标活动,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该企业新改扩项目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核算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因素,积极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继续抓好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和提标升级改造工程,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和污泥处置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13.继续强化电力行业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4.实施《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战略重点中优先培育的产业,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减排绩效。(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
(二)大力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协同减排
1.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市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建制镇达到40%,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均达到一级A标准;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污水处理费收缴率必须达到85%以上,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费用;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及建制镇达到3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2.推进皮革、医药、农副食品加工和化学原料等水污染重点排放行业的减排;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狠抓国控、市控重点水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稳定达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积极推动农业面源减排。推广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小区专业化集中度,鼓励养殖小区专业户和散养户污染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统一综合利用。到2015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部配套完善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推广测土施肥的方法,扩大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从源头减少农业生产化肥施用量和流失量;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产品,推广新型植保机械和实用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在重点区域和流域实施农业面源总量控制试点示范。(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三)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联合减排
1.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突出结构调整与保障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加强脱硫设施管理,取消烟气旁路;新建燃煤机组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已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业政策,突出结构调整与脱硫设施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烧结机全部配套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工程建设,提高集中供热率和供气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
4.电力行业全面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新、扩、改建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全面实施脱硝设施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新建燃煤机组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35吨以上的燃煤锅炉上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30%。(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科学制定规划,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淘汰全部“黄标车”。实现环检机构和检测线标准化建设,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6.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同步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7.在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实施高效除尘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坚持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力促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1.全面落实《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非点源综合整治。(市水务局、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2.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到2013年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
3.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
4.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自2012年起,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分析;自2013年起,对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并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工作,建成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库。(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5.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监察制度,建立完善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市水务局)
6.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估制度,制定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场地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枣强段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完善预警监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监测水平,保障引黄入湖沿线用水安全。(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8.制定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推进水污染物排放量、取水量“双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9.以子牙河水系污染防治工作为重点,衡水市区域内划定重点控制单元,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确保子牙河水系重点控制断面水质明显改善;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严格实施跨界断面考核和生态补偿制度,确保全市跨界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11.加强衡水湖生态功能区的空间管制,对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全面恢复、治理、保护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滨湖新区管委会、桃城区政府、冀州市政府、枣强县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二)实施多种污染物综合控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1.制定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落实京津冀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总体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2.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要制定空气质量达标方案,限期实现达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
3.全面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4.制定全市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计划,力争在2015年前,冀州市、深州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面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在电力行业普遍推广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安装高效除尘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6.积极推进道路与建筑扬尘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
7.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落实功能区要求,从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创建宁静社区和宁静城市。(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综合防治土壤污染,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1.在全市范围内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
2.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环境状况,提出不适合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市农牧局、市气象局)
3.加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市级土壤环境质量基本资料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更新。(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
4.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防止污染场地不当开发利用造成污染事件;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环境现场评估制度、土地使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样品备案制度;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对于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区域,实施居民搬迁,并防止污染扩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
5.针对城区污染场地优先修复清单,制定修复计划,形成城区污染场地修复机制;针对污水灌区农田、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等典型区域,以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污染场地修复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对于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
(一)加强核与辐射监管,控制全市环境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范围内
1.加强辐射防治工作的监管监察,积极推进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保证金制度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
2.加强核技术利用监管能力、事故预警和应急能力、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能力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能力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探索开展闲置放射源再利用的试点工作,建设核与辐射监管信息平台。(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实施污染综合防治,控制重金属污染排放
全面落实《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和稳定达标排放,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究,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群健康。(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推进固体废物处置,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1.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关制度,加强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及控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风险评估。(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3.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
4.淘汰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物(POPs)排放强度较高的落后产能,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5.推进市区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加强农村地区无害化管理。(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6.推进铬渣等历史堆存和遗留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确保新增铬渣当年全部无害化利用处置。(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有关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的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
8.继续推进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管理,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的力度。(市环境保护局)
9.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规划,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并有序发展电子废物处理行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0.制定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规划,建设利用处置设施,提高污泥利用处置率,加强污泥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追踪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11.依法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继续加大市区、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力度,到2013年,确保市区、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推进50%的县(市)建立“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处理体系;到2015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不低于80%;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13.完成环境敏感区域及城市周边简易或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所的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需要治理的,进行治理和环境修复,消除环境和安全隐患;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旧垃圾填埋场进行生态修复,推进渗滤液污染处置工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确定危险化学品重点环境管理企业清单,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开展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与控制示范工程,加强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与处置,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推进生态市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一)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1.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制定开发方向与规模,加强生态建设力度,提高生态承载力。对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资源等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和基本农田等禁止开发的功能区,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格执行区域禁限批制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妥善安置生态移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2.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空间管制。(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二)深入实施生态监察工作,着力推进生态示范建设
1.将生态市、县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逐步扩大生态补偿机制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继续推进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庄、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基层生态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
3.贯彻落实秸秆禁烧、旅游开发等环境监管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市环境保护局、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旅游局)
(三)以自然保护区建设为载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范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为保护区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市环境保护局、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2.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落实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和环保用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市环境保护局、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水平
1.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工作,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改善和提高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群众饮用水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2.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3.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指导畜禽养殖业布局;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到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
4.严格控制农村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市县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
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到“十二五”末,市、县环境监测站实现全面达标。拓展环境监测项目,重点加强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二恶英、有机污染物、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建设;形成跨区域空气联合监测能力,完善水、大气自动监测网建设;加强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形成能同时应对2至3起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二)环境执法监察体系建设
1.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到2015年,市本级达到东部一级标准,扩权县安平、冀州达到东部一级标准,其它县市区达到东部三级标准;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配备水平;增设生态监察专门队伍,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将环境监察队伍向乡(镇)、街道延伸,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按照《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设区市、县级市达到二级标准,其余各县达到三级标准。加强环境应急机构建设,提高环境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增加应急人员编制,开展人员培训;加强市级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形成高效的环境应急指挥响应系统;健全环境应急信息库、专家库,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视频监控和自动采样,实现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完善“第三方”运营制度,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和运行经费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
全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全面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加强核与辐射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全面推进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装备及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及核辐射预防和警惕核事故污染体系。(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环境管理基础体系建设
1.重点解决监测、监察、督察、应急、信息、评估、固废管理、辐射管理等业务用房短缺的问题。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设备设施更新机制,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完善信息化建设基础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运维体系;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逐步提高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地位,加强市级环保科研机构学术力量,开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研究、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研究,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实施并推广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重点支持一批环保产业高新技术示范工程和装备技术,提升全市环保产业科技水平,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设立专门的固废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危废应急处置中心,进行危险废物代处置。(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审核,健全环评技术审核机构,完善技术审核规范,提高审核技术人员素质与水平;实行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方式,提高环评审批效能;大力加强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管督查能力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人才工程,加快环保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育高端专业人才,规范监测、监察、督察、应急、固废和辐射管理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再教育机制,保障培养经费,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继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积极倡导全民参与,不断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和环境意识,为环境保护事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积极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市、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达到相应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共青团衡水市委)
六、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履行责任,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规划要求落实到各行业规划,重点行业要单独编制行业环境保护规划,确保相关任务的落实。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综合决策机制
1.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
2.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产业、价格和投资等政策,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产品、技术的研发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开发,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和污染,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城乡开展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3.工业行业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水利行业要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统筹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农业要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生态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商贸流通行业要严格宾馆,饭店的污染控制,积极开展绿色贸易;卫生行业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建设力度;林业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旅游行业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能源行业要合理调控能源消费总量,大力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显著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
(三)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衡水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加快衡水湖湿地生态监测站建设。(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
2.完善环境标准,在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医药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继续深化环境保护准入制度,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探索执法方式改革。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审批新建项目,严肃追究生态与环境监管失职责任,建立环保后督察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1.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市县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领域投资力度。(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2.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水务、城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融资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
(五)鼓励环境科技创新,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科技创新,特别是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污染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等领域组织建立环保科研技术团队,加强环境保护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
2.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完善招投标机制,扶持和培育环保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完善相关的职(执)业资格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公众参与
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中心,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完善环保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每年推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专题报道活动。(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共青团衡水市委、市妇联)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