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春节将至,各级“两会”即将或正在召开,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两会”和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平稳大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区域内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共性、系统性问题以及区域性特色食品存在的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要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围绕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特点,出重拳、用狠招,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影响范围广泛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要抓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大力开展源头整治,严厉打击在兽药和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出栏前“瘦肉精”批批自检及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出栏保证书(溯源单)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生鲜肉品购进销售记录制度,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查验、自检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检查“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要抓好“地沟油”专项整治。进一步整治规范餐厨废弃物、屠宰场废弃物以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废弃油脂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从源头斩断“地沟油”生产链条。全面排查、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对黑窝点一律取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惩处。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要抓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大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消除监管死角,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严厉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要抓好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深入整治违规屠宰畜禽行为,严厉打击给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违法行为,严惩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人。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五要抓好假劣酒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勾兑劣质白酒、贴牌加工等行为,加大酒类产品“塑化剂”抽检力度,督促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酒品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衡水市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衡食安〔2012〕1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加密日常巡查,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种植养殖环节。由农牧部门牵头负责。重点整治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严肃查处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收缴违禁农业投入品,重点是禁用高毒农药、兽药、“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以及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违法违规鱼药;牵头抓好“瘦肉精”整治,加强对全市所有生猪、肉牛、肉羊等动物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贩运企业、经纪人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抽检品种和数量,强化源头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二)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重点整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等问题。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管理制度,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生产全过程逐企业进行彻查,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置;加大对已形成规模的重点食品行业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三)流通销售环节。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全面清查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突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重点食品特别是肉制品等节日食品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食品,并追溯源头。
(四)餐饮消费环节。由食药监部门牵头负责。重点保障全市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安全,集中开展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餐饮业厨房操作间、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情况,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散装油、“地沟油”、“瘦肉精”、不合格调料、不合格调味制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针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敬老院食堂、农村流动餐饮大棚车、学校接送站、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饭店和大型聚餐活动等安全风险突出的节点,加大整治力度,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对暂时达不到许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隐患较大的,坚决予以取缔。针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规标识、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问题产品。
(五)畜禽屠宰环节和酒类专项整治。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重点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强化落实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确保生猪进厂验收、宰前静养、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加大肉品品质抽检频次,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厂冷库储藏私屠滥宰肉和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台帐以及《随附单》溯源制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酒品进入市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严惩酒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监管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摸排,积极扩展案件线索来源,强化破案和打击力度,把多破案、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除源头作为主攻方向,严肃查办一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提高认识,扩大宣传,合力保障“两会”和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细化分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对于情况复杂、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涉及多个环节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要结合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重点开展联合执法,杜绝推诿扯皮,确保监管全覆盖。
(二)应急值守,强化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确保群众举报和突发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应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对重大敏感信息,做好应对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两会”和春节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积极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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