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下决心、出重拳,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清土地占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手续,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标本兼治、堵塞漏洞,彻底清理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及高档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房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项目等。
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也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尽快处理。
三、整治方式和内容
对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项目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及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涉及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必要责任。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开发建设的,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二)取得规划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查处,并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勘察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并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三)取得施工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并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擅自进行销售。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并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上旬)。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市房地产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并将工作方案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331813,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月10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建立台账,逐个清查。对发现的问题项目逐案查处,处理一件销一件,实现违法行为全部得到处理和纠正。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将自查自纠责任落实到单位及人员,并对自查自纠结果负责。市政府将组织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房管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进行抽查和专项督查。2015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将工作组织情况、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抽查整改阶段(2015年5月1日至31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为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10%。重点抽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合法,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违法项目和行为的查处是否全面、彻底,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对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是否依法补办了相关手续。制度不完善的,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对违法项目和行为查处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查处,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主要领导,并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相关处分。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6月1日至30日)。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的整治工作组织推动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市工作进行总结。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房管、国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廊坊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强力推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在建的违法项目,各级各部门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对拒不停工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处过程中,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所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所有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单位进行查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随意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2015年1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开工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力制止,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追究责任。对在专项整治及今后日常监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违法工程建设的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和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违法项目中有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方式和手段,切实防范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五)改进行政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及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的各项要求,继续消减、下放审批事项,坚持联合审批、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六)广泛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筑、房地产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大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力度,设立并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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