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201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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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杜绝腐败滋生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依法依规进行,全力加快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步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范围,严格程序
凡市本级、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包括企业关闭结业时资产处置、招商引资中产权出让),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交易,不得私下交易。
三、强化职能,依法管理
廊坊市产权转让市场,作为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市政府批准设立,廊坊市境内唯一一家从事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交易规则,坚持依法依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切实维护好产权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产权交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国资监管和各级财政、监察、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制止和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对所有产权交易项目须由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产权转让合同》、《产权成交确认书》,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各级监察、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力度,对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产权,或出让国家规定禁止出让的产权,以及在产权交易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等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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