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廊政办[2010]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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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政办[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四)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内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市域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省际、市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干部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员管理;承担廊坊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宣传科。
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负责制定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起草市政府涉及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五)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行事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对外业务。
(六)污染物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对全市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污染防治科。
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九)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廊坊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起草地方性规范文件;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实施国际条约的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职责为本部门主要职责的细化和分解,其履行应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规定的范围之内。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科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总工各1名),副科7名。
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发布水环境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以体现信息的严肃性、有效性。
六、附则
本规定由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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