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政函〔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04〕39号)修订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石政发〔2004〕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二、产权人可凭石家庄市房管局、地税局2010年3月31日前已开具的《石家庄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凭证》,继续享受石政发〔2004〕3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列出预算,委托地税部门代办退库手续。地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完备手续,及时退库。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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