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09〕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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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公开信息更新维护不够及时、办理申请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我市已出现个别区域因对《条例》内容学习不足、把握不准,而被申请人提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完善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并逐条检查公开信息内容是否全面、详实,是否能够方便群众使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根据新的变化及时对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完善,确保网上公开的信息全面、准确。重点推进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丰富网上公开形式。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善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增加网上信息公开服务功能。
(三)拓展公开渠道。按照“一站式”查阅的要求,全面加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公共查阅点移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向市图书馆、市档案馆移交本行政机关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同时,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栏等公开载体,整合各类信息发布资源,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此外,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项工作
近日,通过对市内五区及高新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调查情况看,1-6月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较去年同期有大幅提高,内容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姓名、履历、分工等方面。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做好政府重点公开信息的准备、完善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并指派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并处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相关工作的投诉。此外,要严格遵照冀政办〔2009〕17号文件要求,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的,按照分层级受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并进行督办。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
三、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纳入到本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中去,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主体,通过考核推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近期,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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