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唐政办〔2010〕6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唐政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开展禁止传销工作,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唐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止传销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
二、管理原则
出租房屋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工作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和用途;
(三)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告知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四)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于房屋租凭之日起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
(五)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六)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要督促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七)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八)房屋停止租赁的,于停止租赁之日起5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
(九)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要履行与房屋出租人同样的义务;
(十)房屋出租人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出租房屋的,中介机构要祥细记录承租人的姓名、职业、承租用途等信息,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四、当地公安派出所职责
负责对辖区房屋租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承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检查承租房屋人员使用房屋情况;
(四)依法查处在出租房屋内发现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管片民警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管片民警要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全面监管分包辖区内的出租房屋;
(二)与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密切合作,准确了解分包辖动人口及房屋租赁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动态。
六、居(村)委会职责
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出租房屋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
(一)积极宣传有关打击传销、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辖区居民发现传销,及时举报;
(二)组织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流动人口自觉抵制传销,不参加传销活动,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及时了解区域内出租房屋信息,并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出租房屋、承租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出租房屋备案等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
(四)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对在出租房屋内发现的传销等违法活动,要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七、小区物业公司职责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公司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
(一)准确掌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所有居住房屋情况,加强对房屋巡查,及时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报告当地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
(二)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建立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台帐,准确登记相关信息,并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重点监管;
(四)对在出租房屋内发现的传销等违法活动,要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处罚办法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补齐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警告,并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凡传销活动未被及时发现、取缔的,要严格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九月七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