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字〔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字〔2009〕12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此,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彻底,凡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的未被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邢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2002、2002—2006)收录的、未收录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前提,此次清理的依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认真把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

(四)本部门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

三、清理方法

(一)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本部门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审查,提出继续实施、修改、废止的初步意见。

(二)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填写《邢台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清理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清理报告,登记表和报告要经部门集体研究“一把手”签字之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最后,各单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文件目录。

四、清理时间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25日,为自行清理阶段。各部门须在4月30日前,将清理登记表和清理报告(各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5月1日至5月31日,为审查鉴定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的登记表和清理报告进行审查鉴定。

(三)6月1日至7月15日为审定、公布阶段。审查鉴定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对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咨询指导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部门法制机构要搞好协调、审查与把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凡清理不认真,被审查鉴定出存有较多问题,将通报批评。

附件:邢台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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