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邢台市市区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邢政办字〔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邢台市市区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5〕21号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邢政〔2014〕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六)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低收入家庭)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5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14元的0.8倍以下,即18171元/人以下),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六)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3.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5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14元的1.5倍以下,即34071元/人以下),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3.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可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在市区实际居住。

3.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

4.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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