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厅委《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厅委《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字〔2009〕15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厅委《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字〔2009〕153号
赤城县、怀安县、蔚县、崇礼县、万全县、张北县、尚义县、康保县、沽源县、阳原县、涿鹿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09〕459号)(下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时完成。我市列入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赤城、怀安、蔚县、崇礼、万全5县,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动一切有关资源,确保全年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制定工作措施,严格把握农村危房改造审批程序。各试点县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出符合各县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并严格审批程序,实施阳光操作,确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把这一利农、惠农的工作搞好,使确有困难、确需帮助的农民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得以解决。
三、制定详细规划,作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设计。各试点县要在保证完成年度改造工作任务的同时,制定2009—2011年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其它6县要组织开展各县农村贫困户危房调查摸底工作,在全面、准确掌握农村贫困户危房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各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今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开展打下有利基础。
各试点县在今年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将危房改造与新农村、新民居建设有机结合,统筹考虑,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
各县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系统,做好有关档案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要将房屋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出技术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改善农村房屋节能保暖问题。
四、强化监管力度,加强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各试点县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资金管理工作,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市、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农村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接受和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确保工程质量,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督导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县、乡、村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督导力度,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督导,成立技术、质量服务小组,对农村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督导和服务,切实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房屋质量,让农民群众住上安心房。
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各试点县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理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报送有关部门,使好的经验作法得以推广。
各试点县要严格执行工作情况、信息定时报告制度。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试点县建设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七、明确责任主体,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试点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扶贫、残联、民族工作、环保、交通、水务、卫生、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具体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在工作中,要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同我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使试点工作切实起到示范作用,为我市全面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
实施意见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省城镇化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农村危房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下大力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能够使农村贫困农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推动农村民生问题的改善;能够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增加投资,扩大内需;能够改善村庄容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措施,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农村危房改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2.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3.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各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目标任务。今年在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试点县农村危房情况,改造农村危房2.76万户(具体任务计划见附件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试点任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明年在全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方式
(五)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下列农户:
1.居住在危险场地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2.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
3.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村贫困户。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其他农村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户。
(六)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5000元,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省及以下各级财政要视财力情况对危房改造户适当给予补助。试点县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政府补贴资金超过工程总造价50%的,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八)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处于危险场地或D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可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九)申请审批。试点县应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其中应包括“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等主要内容和步骤: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与按照冀建村〔2009〕196号文开展危房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经县级以上培训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政府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中,可组织经培训的建设、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人员各1人,组成复核小组,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应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准确掌握全县农村贫困户需改造的危房数量。
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和县级核准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
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改造任务,按照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者优先改造和村镇间适度平衡的原则确定今年的改造户,并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
5.上级备案。县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设区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部门汇总后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40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十)危房改造实施
1.开工建设。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权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2.工程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设区市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3.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有关文件另行印发),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县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所规定的35项信息资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
4.产权登记。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四、工作措施
(十一)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1.积极筹措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县政府可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贷款提供政策支持。省和有关设区市、试点县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视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结合,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严格禁止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加强资金管理。试点县要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适时适式拨付资金。可按照改造进度分批拨付资金,或以“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危房改造农户名单、改造方式、改造标准最终确定,且危房改造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开工时间后,由乡镇政府按村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汇总情况后报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设区市汇总后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可直接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开工后,经乡镇政府申请,县财政可向乡镇政府拨付补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40%;或在危房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乡镇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5日内将其转发给各农户。实行统一重建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对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乡镇政府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拨付。
(十二)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试点县要在开展年度改造工作的同时,制定2009-2011年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要组织开展农村贫困户危房调查摸底工作,在全面、准确掌握农村贫困户危房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将本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设区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有关设区市据此制定本市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
(十三)搞好建设规划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村庄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要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和有关规范尽快编制。要对农村新民居、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统筹协调整合,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图纸或编制标准图集,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墙体、地面、房顶、门窗等宜采用当地普通材料。
(十四)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把农房建筑节能示范作为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推进,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重点在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方面采取节能措施。今年的建筑节能示范安排在张家口、承德两市,改善寒冷地区农房保暖条件。两市的每个试点县至少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其他试点县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房建筑节能工作。
(十五)接受群众监督。试点县应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并责成有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两委”人员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现申请改造户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退回补助资金。
(十六)加强工作指导。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建设部门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十七)开展工作培训。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逐级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省主要培训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有关负责同志和骨干技术人员,设区市、试点县主要培训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审查、核查、检查、鉴定等工作。
(十八)及时报告信息。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试点县建设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月改造计划报送设区市建设部门,设区市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2009年12月底前,有关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和2010年工作计划。工作中设区市和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省有关部门。
五、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中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残联、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税务、监察、审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有关设区市、试点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市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工作督导。建立分包督查制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具体负责督查1-2个试点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好作法,推广经验,营造氛围。年底前省将组织检查组,对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检查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对于完不成年度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调低其下年度目标任务及补贴数量。
附件:1.河北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计划表
2.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样表)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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