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禁止传销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禁止传销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办字〔201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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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禁止传销的通知
政办字〔201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开展禁止传销工作,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禁止传销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
二、健全工作机制
出租房屋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和用途,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应当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八)房屋出租人委托中介机构出租房屋的,中介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九)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当地公安派出所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房屋租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取缔。
五、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打击传销、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辖区居民发现传销及时举报;
(二)组织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流动人口自觉抵制传销,不参加传销活动,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小区物业公司应及时了解小区内出租房屋信息,发现所辖区域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同时上报公安派出所,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出租房屋、承租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
(四)小区物业公司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六、依法查处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责任追究和奖励规定
(一)凡传销活动未被及时发现、取缔,传销组织人员由一个发展到30人以上的,要严格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防范传销、举报传销,鼓励群众举报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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