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评环境保护措施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豫政办 〔2010〕68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评环境保护措施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0〕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评环境保护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是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工程的重要措施。我省人口密度大,土地开发强度高,水资源短缺,粮食增产很大程度上依赖化肥、农药的大量投入,粮食生产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凸显。《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将影响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文情势,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加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质量下降等潜在风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将资源环境因素纳入政府决策过程,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妥善处理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努力从源头预防、控制《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实现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同步,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走出一条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粮食增产道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评环境保护措施任务分解方案

《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环保部关于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8〕490号)和《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各部门职能,制定本方案。

一、环保目标和环境敏感区

(一)环保目标。

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如下:到2020年,高产田每季粮食作物每亩氮肥使用总量控制在12—14公斤,中低产田控制在10—12公斤;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地表水质量达到水体功能区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地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二)环境敏感区。

自然保护区: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丹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总干渠、南湾水库、板桥水库、黄河、北汝河、澧河。

地下水:粮食生产核心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

二、环保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资源节约保护。1.节约水资源。按照“先节水、后引水”的原则,通过实施节水工程、加强农艺管理等措施,2020年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7,灌溉定额达到205立方米/亩,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河库灌区和平原井灌区,科学联合调度地下水和地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达到灌溉与补源的双重效果。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农业厅。2.节约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争取2012年配方施肥面积达50%以上,2020年配方施肥面积达95%以上;高产田每季粮食作物每亩氮肥使用总量控制在12—14公斤,中低产田控制在10—12公斤;改进施肥技术,推广水肥耦合一体化施肥、化肥深施技术,争取2012年化肥深施面积达到50%以上,2020年普及化肥深施技术;推广缓控释肥料和高效复合肥料,利用畜禽养殖废物及沼气副产物增施有机肥等。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3.节约农药。强化病虫害农业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发展生物农药;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诱控和生态调控技术,将三项技术普及率从目前的不足10%提高到30%以上;加快更新和淘汰老式施药机械,推广新型施药设备,力争到2012年更新植保机械总量的30%,2020年大型药械设备使用率达到50%以上;加强绿色防控技术体系的研究,提高病虫害专业化、机械化防治水平等。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4.节约能源。加快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加强水利工程节能工作,加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大力发展新能源。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机局。

(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1.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及废物处理控制。适度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主要畜禽规模养殖(集中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一是坚持减量化、生态化、资源化处置原则,从源头减少排放,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二是遵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保证有足够的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三是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厌氧处理、耗氧发酵、沼气等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利用率。四是分类指导,规范生产行为。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保证粪污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加快标准化改造,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综合处理水平;采取政策引导、龙头带动的办法,引导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场户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集中,逐步解决养殖规模小、经营单元多、规划不合理的问题,努力减少面源污染,实现生产与生态的融合统一。

责任单位:省畜牧局,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2.秸秆利用及处置。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建设青贮池、生物饲料加工厂、秸秆生物气化工程和秸秆固化成型工程等秸杆综合利用工程,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3.农膜污染控制。鼓励开发无污染、可降解、易收集、耐老化、厚度在0.012毫米以上的生物地膜,替代聚乙烯农膜;通过粮棉、菜棉轮作倒茬,降低单位面积地膜平均覆盖率;大力推广收获前作物适期揭膜技术;制定农田残膜留量标准和残膜留量超标收费标准,建立鼓励回收、加工、利用废旧地膜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水资源保护。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调度各项引水工程调水量和放流量,保证规划区域主要河流的生态用水;河口村水库、出山店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下游河道的生态用水,按有关规定预留下游河道的生态流量,并作为连续下泄流量予以控制;制定特殊干旱条件下重要水库、供水工程等的水量分配方案及应急调度预案,建立流域水生态风险预警机制,保证河道生态流量不被挤占,保持流域生态平衡的稳定性;提高灌溉系数,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有节制地开采地下水;加强对粮食生产核心区排污企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合理规划新建机井,避开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加大地下水超采区的限采、禁采、压采力度,落实各项灌溉节水、雨洪补源等措施,防止水位持续下降和超采区范围扩大;加强地下水开采监测,掌握超采区地下水动态信息;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促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用水的科学配置,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河南黄河河务局。

(四)环境敏感区域保护。1.自然保护区。河口村水库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相关规定;小浪底北岸灌区南边界、南岸灌区北边界均应控制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外;水利工程建设不得侵占湿地范围或改变湿地用地功能;采取科学的施工方式和必要的管理措施,将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合理调配水资源使用量并适当为湿地保护区补充生态用水。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洛阳市、焦作市、济源市和孟州市、孟津县、偃师市、洛阳市洛龙区、沁阳市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2.饮用水源。(1)丹江口库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实施无公害生产,严格控制库滨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大对入库河流断面、库区控制点位水质的监测监控力度,定期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建立预警机制,随时调整区域生产结构及管理措施,确保库区水质及生态安全;对近期难以退耕还林的坡地,采取生物及工程措施,逐年减少水土流失面积和降低流失率;优先安排淅川县规模化养殖小区发展小型沼气工程,使畜禽粪便无公害有效处理率达到100%;优先安排淅川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项目的建设;对丹江口水库汇水区上游的南阳市及相关地区,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及管理力度。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南阳市、淅川县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前坪水库的建设应在不改变许昌市原有城市供水规模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对颍汝干渠输水量的影响;位于调水干渠沿线两侧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部分耕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标准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其他类别水源保护区农田应尽量减少施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配套工程如沼气工程、畜禽养殖项目等均不得布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并颁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等水环境敏感地区的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公室。

(五)农村生态环境保护。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2.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在重点村设立环保专干,形成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3.加大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村环境监测机制;将土壤环境、水环境质量、重点农村空气污染源监测等纳入环境保护常规监测体系;对局部重污染土壤实施治理和修复;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建立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地下水污染跟踪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工作,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卫生厅。5.强化农村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减少农用化学品使用,扶持有机肥、生物农药、秸秆综合利用生产示范项目;建设不同类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农业厅、畜牧局。6.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建设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逐步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加强粪便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7.加大农村地区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使农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对重点乡镇,定期开办农民环境保护培训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文化厅、广电局。8.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开发。着力开展农田面源污染解析与控制关键技术、养殖污染成因与监控监管体系建设等研究;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六)清洁农业与循环农业。

采用清洁施肥方式,施用清洁肥料,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低毒农药;改进农膜的生产与使用方式,尽可能回收农业生产中的残膜;加强对污水灌溉的管理力度,农业灌溉用水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畜禽养殖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妥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养殖业废物,创建环境友好型养殖小区,从源头预防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实现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避免因肆意焚烧及滥堆、滥放导致环境污染。发展以养殖业为基础,集畜禽养殖、产品精深加工和清洁生产为一体的循环农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畜牧局。

(七)生态风险防范。1.土壤盐渍化风险防范。低洼易涝区治理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进行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按照“宜涝则涝、宜排则排”的原则,合理控制地下水水位,除涝并防盐渍化。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2.土壤沙化风险防范。全面落实《规划》关于农田林网建设的内容,加大防护林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滥挖、滥采行为,实现林网树种多样化、乡土化,逐步建立稳固的农林复合生态系统,农田林网、农林间作控制率达到95%以上,提高农田防护林的综合防护能力,防止土壤沙化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水利厅、农业厅。3.土壤退化风险防范。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处理好粮食生产和畜禽养殖等相关产业的关系;适当调低部分耕地的复种指数,避免加重对分布于山坡、丘陵等敏感地区农田的土地扰动;坚持耕地用养结合,合理增施有机肥,防止土壤退化。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水利厅。4.气象灾害预防与控制。做好全省气象防灾减灾规划;全力推进河南省人工增雨消雹减灾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工程;完善全省雷达监测网、雷电监测网、乡镇自动气象观测网和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建设全省土壤水分观测网;构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积极开发和完善区域数值天气预报释用技术,重点开发突发气象灾害潜势和落区天气预报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监测与跟踪评价。

自2008年起,每五年左右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

(九)《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深入论证项目建设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各项环保任务落实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各项环保措施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影响监管,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严厉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落实环保措施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督促企业守法排污,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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