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豫政办 〔2009〕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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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建设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独特建筑风格、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科学技术价值或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乡特色文化的重要载体。
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城区改造和村庄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许多优秀近现代建筑因缺乏及时有效的保护而被拆除,一些幸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也面临被破坏的威胁。切实做好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对保护和塑造城乡特色风貌、传承文化、提升中原文化内涵具有重要作用,是我省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并公布保存较为完好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制定保护规划,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被损坏或拆除。
(二)严格保护。要注重保持和延续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合理利用。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四)科学管理。要建立以城乡规划部门为主,文物、房产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分级分类,实施科学管理。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各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文物、房管等部门,尽快对所辖地区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现存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分布、使用情况和保存状态,并逐一建立档案。各市、县(市)的普查情况由各市城乡规划部门汇总后于2009年7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管理局。
(二)确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各市要在普查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组织规划、建筑、文物、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对全市的普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定,筛选出一批保存较为完好、有代表意义、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编制保护名录。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要挂牌保护,接受社会监督。各市要在2009年9月底前将批准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管理局备案。
经公布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列入名录的被保护建筑损毁而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文物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已经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所在市、县(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各市、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保护建筑的合理利用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需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由所在市政府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备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市政府批准。
(五)加强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空间环境的管制。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原有风貌构成的建设活动。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立面形式和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对象相协调,不得影响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利于对原有建筑的保护。
(六)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投入。保护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包括社会捐赠、公有建筑合法转让、出租收益等多种筹措形式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三、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要建立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市为单位将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于违反保护规划、破坏保护建筑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并结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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