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2〕1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和规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审签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处室提出意见,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厅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八条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七条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考试信息、资质证书、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子邮箱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件3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依公开申请,需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格可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hnjs.gov.cn/jst/contents/140/9234.html)
二、提交申请
申请表可采取当面或邮寄等形式提交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2119房间,邮编450046)。
三、审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所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办理
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同志审签后按有关流程办理。
五、答复
收到处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件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审签单
拟办意见:
厅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签发:接办人:
日期:
主办处室意见:
分管副厅长意见:有关处室会签:
办公室审核:
申请
内容
保密
审查处室意见(可否公开):办公室审核:
办理
情况(可附后)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