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建村镇〔2013〕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建设美丽中原及美丽乡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以下称中央三部门《指导意见》,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重要意义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性。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基在农村,传统村落是浓缩的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载体。传统村落一旦损毁与消失,就会失去农耕文明与乡村文化的根基,摧毁华夏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势必造成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历史的断裂。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紧迫性。传统村落经受了历代战乱、自然灾害的破坏,面临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冲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乡村社会的急剧变迁,一些传承数千年农耕文明的传统村落正在加速衰落、消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迫在眉睫,时不我待。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务必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紧迫感。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中的现实意义。我省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和传承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任务之一。传统村落记载并延续着中原地域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能为我们展示古代乡村生活的印记,更能从中探索古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渊源,从而为当下城乡和谐社会构建、传统村落活化更新与民居建筑的推陈出新提供历史借鉴,为美丽中原建设提供珍贵载体,具有重要的现实与长远意义。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本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实现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有序发展与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三)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主要任务
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省和市县的三级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组织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制定支持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保护改善村落人居环境,开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依托传统村落建设美丽中原、美丽乡村。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要工作
(一)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文化、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三部门《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传统村落补充调查和推荐上报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20号,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网站下载)和省有关要求,对已登记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的传统村落进行补充调查,修正、完善村落信息档案。我省将在去年传统村落调查基础上,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传统村落资源全面普查,不断丰富传统村落资料信息。
结合开展传统民居补充调查。在2011年河南特色民居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传统村落调查,补充调查、完善河南特色传统民居信息,认定具有地域文化风貌特色的历史建筑。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提炼具有地域特色的民居风格和建筑语言符号,选择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建筑形式,做好《河南特色传统民居设计图集》编制工作。
调查重点地区与重点对象。此次安排的传统村落调查为全省范围内的全面普查,重点加强对豫中南、豫西南、豫西北地区等传统村落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和空白地区的再调查。将那些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作为调查对象,并将符合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条件之一的村落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进行实地调查并逐村登记。以县(市)为主体组织调查小组深入所辖乡村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调查与登记单元。认真填写《传统村落调查调查登记表》、拍摄反映村落传统风貌、选址和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等特色照片,并登陆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信息。
(二)建立三级传统村落名录制度
根据中央三部门《指导意见》和《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财政厅制定我省传统村落认定标准,组织河南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按照市、县推荐、专家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将符合省级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村落公布列入河南传统村落名录,并将符合国家级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村落积极向中央三部门推荐,争取我省有更多的村落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文化、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在年内建立市县级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并将符合省级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村落向省三部门推荐。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指标体系,并分批公布各级传统村落名录(省级传统村落调查认定与中国传统村落推荐另行文通知)。
(三)建立保护发展制度与技术支撑体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落环境整治技术导则,为具体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参照中央三部门的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河南省传统村落专家指导委员会,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各市、县也要成立传统村落专家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四)组织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参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规定,按照中央三部门《指导意见》明确的规划内容要求,指导传统村落所在镇(乡)政府依法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财政厅等部门建立保护发展规划专家审查、规划实施巡查、公众参与监督等制度,加强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县(市)及有关乡镇政府应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五)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支持力度
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工程。各级政府财政应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的支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乡村文化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与涉农资金,以及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向传统村落倾斜。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发展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满足保护传承与发展的需要。
(六)在保护传承基础上改善村落人居环境
传统村落保护应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尊重维护传统风貌与建筑形式,及时抢救修缮濒危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已被破坏的重要建、构筑物,禁止各类破坏行为。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依据规划进行环境整治。尊重村民作为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保护与民间乡社文化活动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及生产生活资料。
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意愿、保护和乡村发展、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依据保护发展规划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引导提升使用功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优化村落人居环境。注重发挥传统文化资源价值优势,在保护传统村落特色、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资源特色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适度发展特色乡村旅游观光等富民产业。
(七)开展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壁画板报、宣传册、网络等多种形式,展示传统村落的价值魅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院校和社会团体,开展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专题研究,举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专业培训,加强保护发展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
(八)依托传统村落建设美丽乡村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要立足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中原和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的大背景,与美丽小镇、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历史文化名村申报、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增强传统村落的特色魅力与发展活力。凡列入省级以上传统村落名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村庄可优先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并优先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央三部门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决定将河南省传统村落调查领导小组更名为“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刘洪涛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财政厅分管厅长和省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全省传统村落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察指导。各市、县要调整、充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责任处(科、股)与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财政厅制定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工作方案。各市、县要根据中央三部门《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本地区传统村落调查普查、保护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抓好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发动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形成资源共享与协同推进机制。要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三次文物普查、古村落调查采风等现有资料与调查信息,发动包括专家、学者、大专院校师生等社会各界推荐,不断丰富传统村落信息。
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按照中央三部门《指导意见》明确的中央、省级和市县级有关部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财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切实担负起传统村落调查认定、规划编制与实施、保护项目资金支持、政策与技术指导、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等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规划、文化、财政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各级传统村落均应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志。严格依据规划安排保护建设项目,防止无序建设和盲目拆建,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传统村落的,须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财政厅同意,并报中央三部门备案。
对传统村落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文化资源破坏的,提出警告并通报批评;对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财政厅适时对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全省。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效果,为中原经济区及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文化厅
2013年2月20日2013年2月20日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