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我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通知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1市辖省控责任目标断面卫河南乐元村集、淇河林州黄花营和安阳河彰武水库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40mg/L、15mg/L、15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40mg/L、05mg/L、05mg/L,总磷浓度分别达到04mg/L、01mg/L、0025mg/L,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等18项因子分别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Ⅱ类、Ⅱ类标准,达标率分别达到60%、80%、80%以上。其中,卫河元村集、淇河黄花营断面为省生态补偿断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

2严格执行河流生态补偿断面生态补偿金制度,对超过生态补偿断面目标值的责任单位扣缴生态补偿金。各县(市、区)河流生态补偿断面、监测因子、目标值及达标率要求详见下表:

责任单位河流名称考核断面目标值(mg/L)COD氨氮总磷其他因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林州市安阳县殷都区北关区安阳县内黄县洹河丁家沟25203Ⅳ类南士旺30203Ⅳ类京广铁路桥30203Ⅳ类于嘈沟30203Ⅳ类辛村桥30203Ⅳ类豆公30203Ⅳ类龙安区开发区洪河六孔桥50504Ⅴ类大官庄50504Ⅴ类文峰区茶店河茶店河入羑河口50504Ⅴ类汤阴县汤河汤河石辛庄40304Ⅴ类内黄县硝河硝河吉村桥40304Ⅴ类注:其他因子指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不参加考核外,其余18项因子指标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目标。

城市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

(三)城市(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1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292天。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2林州市市区和内黄县、汤阴县县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275天。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内黄县政府、汤阴县政府

3安阳县水冶镇、铜冶镇和林州市陵阳镇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的天数分别不低于219天、256天和292天,空气污染综合指数和降尘量分别比2011年下降15%、15%、10%;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空气质量降尘量月均值均不超过18吨/平方公里·月。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安阳县政府、内黄县政府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

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全市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58万吨以下,总减排量达到0393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639万吨以下,总减排量达到005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722万吨以下,总减排量达到0539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9746万吨以下,总减排量达到0472万吨。COD和氨氮预支增量分别为02万吨和0023万吨,其中工业源预支增量分别为0048万吨和00046万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除电力以外其他行业预支增量分别为0069万吨和0078万吨。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完成各自所承担的2012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二)落实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1继续实施“碧水工程”。

(1)根据本辖区水环境和生态补偿断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辖区2012年“碧水工程”方案。继续开展安阳河、洪河、茶店河、汤河、硝河、御路沟等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两库一泉”保护,适时生态调水,落实相关资金,确保省控断面和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2)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河流纳污能力测算工作,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生活污水截流工程;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和中水回用率;开展市区取水量、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调查核算工作,完成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水务集团

(3)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水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对全市酒精、橡胶、啤酒、腐竹制造、印染等行业以及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分别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对纳入市级定点生猪屠宰企业污水进行限期治理,达到相关标准,对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未纳入定点屠宰的企业实施关停或关闭;监督安钢集团、安化集团和大唐安阳电厂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安钢集团、安化集团、大唐安阳电厂

2继续实施“蓝天工程”。

(1)认真执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27号),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道路扬尘、工业扬尘、渣土料堆扬尘等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城市绿化硬化,有效控制市区扬尘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2)完成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2〕43号),有效解决市区燃煤锅炉烟气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

(3)完成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任务。督促钢铁行业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及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任务,达到《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同步落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和防治工作;督促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完成烟气和粉尘治理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要求,督促水泥回转炉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氮治理方案,具备开工条件;大唐安阳电厂完成1台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同时取消烟气旁路,提高脱硫效率。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安阳县政府、汤阴县政府、殷都区政府、市环保局、安钢集团、大唐安阳电厂

(4)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市区出租车、公交车辆进行燃用清洁能源设施改造,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纳入机动车年检管理;强力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逐步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并监督淘汰;禁止销售使用不达标的车用燃油;汽油储存和销售企业(加油站)加装油气回收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5)继续开展安林两路、铜冶镇、水冶镇、陵阳镇、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制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提高整治标准和要求,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对区域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达到我省行业相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建立健全长效防控管理措施,提高和改善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安阳县政府、林州市政府、内黄县政府

3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保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

(1)组织开展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对无环保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金属企业依法予以关停;依法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生产工艺和设备。

(2)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和项目,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监督监测工作。

(3)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涉重金属企业一律不得建设和投产。

(4)认真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严格执行“六个一律”规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1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2011年中央和省共9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12月31日前,完成汤阴县新型农村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安阳县政府、内黄县政府、汤阴县政府、北关区政府、文峰区政府

22012年7月31日前,督促完成2011年4个市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整治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安阳县政府、内黄县政府、汤阴县政府

3完成22个省级生态村、40个市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完成10个省级生态乡镇规划编制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完成林州市、内黄县创建省级生态市(县)年度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内黄县政府

5完成夏秋两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10家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任务。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安阳县政府、内黄县政府、汤阴县政府

(四)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1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林州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并通过环保验收,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85%,中水回用率达到100%;2012年6月30日前,林州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11月30日前,完成土建工程的50%。

责任单位:林州市政府

22012年6月30日前,开发区北小庄污水处理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

32012年4月15日前,聂村污水处理厂停运并将污水截入首创污水厂处理后达标排放;2012年4月30日前,首创污水处理厂脱氮工程投入运行,中水回用设施加装计量设备,准确计量中水回用量;6月30日前,完成中控系统升级改造;9月30日前,除磷工程开工建设。6月30日前,安阳明波水务有限公司完成中控系统升级改造,完善铁路以西城区污水管网,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水量的75%以上,中水回用工程实现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

4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汤阴县豫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标升级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并通过环保验收,中水回用率达到100%;11月30日前,完成汤阴县城南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土建工程任务。

责任单位:汤阴县政府

5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并投入试运行;11月30日前,完成水冶镇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污水收水率达到85%以上,完善中水回用工程并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安阳县政府

6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内黄县绿源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并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内黄县政府

72012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市洹北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

8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满足总量减排核查要求,污泥全部实行无害化处置,落实运行经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集团

9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林州市、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垃圾处理场环保验收,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行政执法局

10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环保验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扩大至县(市)重点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1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辐射、宣教、固废、科研、监控、应急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确保环境安全。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保问题引起的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环境信访结案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局、市卫生局和安钢集团、大唐发电厂、安化集团等重点企业

(六)加强环境管理。

1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督促环境违法行为按时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调整我市能源结构,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耗新增量。2012年全市新增煤炭消耗量与2010年相比控制在12%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水务集团和有关重点企业

4完成安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省级环境友好型示范区创建任务。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5开展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汤阴县制造业产业园区等3家环境友好型示范区的培育工作。

责任单位:汤阴县政府、安阳县政府

6完成17家市级专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审查。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7督促完成12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殷都区政府、龙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市政府将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2年)》的形式,把上述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目标内容进一步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环保局备案。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要求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12年度环保目标任务。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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