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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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安政〔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在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采取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有效的政策支持措施,大力引导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投资和经营,形成政府、企业和其它机构“三位一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三)统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布局和对象,统一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分年度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建设。
二、逐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水平
(一)公共租赁住房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供应对象,逐步扩大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供应范围。具体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等,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要与其建设同步实施,集中新建的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做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环保要求,并按经济适用住房标准进行简单装修且具备入住条件。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三、积极试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产权性质和供应形式相同,可并轨建设。根据供应对象收入、住房困难程度不同,限定不同租金水平、不同套型面积,实行一房多用、梯度供应。
(一)对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供应对象,按廉租住房(仅限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出租,收取低廉租金。
(二)对超出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供应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出租,按低于市场租赁价格,高于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三)对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供应对象,根据其意愿,可实行“以息代租”,将其缴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以该资金利息抵顶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四、重点实施以配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
(一)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无差别配建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凡是规划为商品住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必须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项目法人招标中予以明确,由取得土地的投资主体建设,建成后产权直接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经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回购,也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限定租赁条件,由投资主体建设和经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实施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也必须按上述模式配建。
(二)在产业集聚区等产业园区中集中或分散建设面向新就业人员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大、中企业、各类投资主体,必须利用自有(购)土地,在产业集聚区等产业园区建设集体宿舍或职工公寓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妥善安排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
(三)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中配建面向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鼓励原有住房面积较大的村(居)民,将其部分补偿安置房集中建成小户型(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公寓式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
五、切实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统筹使用资金。对市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部分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资金、上年度国家省市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余额部分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完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它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联审、联批、联办,限时办结相关手续。
六、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业园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把好项目计划、规划、供地、设计、施工审批审查关,以确保配建项目全部到位。
(三)凡需要申报项目计划和资金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项目开工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后,再向上级申报项目计划和资金补助,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市统一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落实本区范围内产业园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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