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5〕73号
颁布日期:2015-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接受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建设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竣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止。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其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归还该项目银行贷款等。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开户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双方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和账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监管部门开具的备案证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监管协议备案证明在销售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审查后提出用款意见,报监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账。

第十六条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后,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帐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证明监管账户和资金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被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取消监管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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