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5〕31号
颁布日期:2015-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少于5%。

二、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计算基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涉及拆迁安置的商品住房项目,经认定后,可以扣除拆迁安置住房面积。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

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硬性要求和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由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其产权直接移交政府分配管理。

四、纳入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补助。未纳入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不予补助。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要求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七、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化政策。

八、已出台的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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