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6 | 失效日期:2014-03-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阳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销售给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具体的建设、供应等监管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应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将限价商品房建设纳入市、县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协调实施。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
第八条其他住房建设用地的项目可按本规定的程序,转为限价商品房项目。
鼓励已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的项目调整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联审联批范围,并必须按规定进度时限开工、施工、竣工。
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必须是我市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购买条件家庭较多的组织,可集中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参加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选房。
第十三条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可按照同区域同期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在综合成本价上浮比例、或者在介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价格之间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应当反映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会同发改、财政、民政、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暂行两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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