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美丽鹤壁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美丽鹤壁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美丽鹤壁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坚持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鹤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狠抓污染防治,确保减排任务圆满完成;狠抓环评服务,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狠抓农村环保,确保农村环境明显改善;狠抓环境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4.09万吨,减排9.7%;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0.384万吨,减排11.7%;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4.69万吨,减排8.5%;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在5.50万吨,减排15.4%;全市环境质量保持全省前列,城乡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进一步显现,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鹤壁和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走在前面提供环境支撑。通过10—15年的努力,逐步扭转环境容量超载现状,使排污总量回归到环境容量允许范围之内,使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划要求。
二、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三)统筹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环境优势,统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资源环境管理政策,逐步形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城乡建设和国土开发格局。优化开发区域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开发区域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建设开发活动。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进入产业集聚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政策和规划要求,确保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
(四)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在全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责任目标进行管理。将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没有预支增量的县区,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大力推进减排工程建设,纳入国家、省、市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年度减排工程按期建成投运。“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市、县、重点乡镇以及产业集聚区等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污水管网,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8%,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所有产业集聚区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分批实施升级改造,其中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中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污泥做到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进一步实施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深度治理及农业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2015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下降50%,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要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按期完成脱硝工程建设,实现电力行业综合脱硫、脱硝效率分别达到90%、70%的目标。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建设,对陶瓷企业煤气发生炉和3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区域开发、行业发展以及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产业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综合分析制度,增强环境管理调控发展的能力。
(六)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和生态产业。健全财政倾斜和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环境科技投入和创新,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悉心培育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绿色食品、新型建材等产业。实施集聚区(园区)生态经济工程,以工业集聚区(园区)为依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集聚化、集约化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绿色设计与制造等环境友好型技术与产业发展。到“十二五”末,争取建成1—2个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生态化改造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重污染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稳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制度,推动建立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负担、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更加科学的补偿标准,规范生态补偿金的分配办法和使用范围,调动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健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制度。
三、坚持以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
(八)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开展县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工作,依法取缔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控制,开展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健全水源地环境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饮用水安全。启动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供应。继续深化水污染防治,强化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全面完成鹤壁市“十二五”海河流域规划治理项目。抓好卫河、汤河、折胫河、浚内沟等重点河段综合整治,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持续达标。
(九)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防治城市灰霾污染。开展细颗粒物污染监测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细颗粒物监测站点建设。加大对电力、水泥、建材等涉气企业排污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气、烟尘、粉尘排放。逐步淘汰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开展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加速淘汰“黄标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强化建筑与道路扬尘监管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十)加大辐射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药品的监管,实行严格的审批备案及使用登记制度。配合做好电磁辐射、大型无线电发射装置、电气化铁路等电磁辐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高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能力,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加强对相关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
(十一)严格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集中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积极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技术。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强化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四、坚持以生态创建推进农村环保
(十二)持续开展生态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国家、省对生态系列创建的新要求,深入开展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系列创建活动,使城乡环境面貌逐步改善。完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对已开展生态建设示范、生态环境达标的镇村,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效。“十二五”期间,创建成1—2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2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县、7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70个以上省级生态村、120个以上市级生态村。
(十三)不断深化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运营监管,确保项目有效运转。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深化农村环保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运行机制,“十二五”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环境管理体系。
五、坚持以执法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十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各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经济处罚、追缴排污费、停产整治、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建立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道歉制度,强化对违法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环保、公安、工商、税务、质检、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合作,建立相应的执法协调平台和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公众检举、揭发、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环保自律,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十五)完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和环境信息化,形成环境应急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全过程管理防控体系。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将环境风险作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实行环境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强化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各环节的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应对,配备各类环境应急救援、处置等物资及应急监测、交通、通讯、防护等设备,推动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支援保障基地建设,提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效率和能力。
(十六)加大环境信访调处力度。强化环境信访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不断提高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率和满意率。将环境信访案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接访走访的重点,加大对各类环境信访特别是污染纠纷和重点环境问题重复访的调处力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环保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纠纷协调化解机制,在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政策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环境风险。对环境信访重点县区,加大稽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六、坚持以健全机制提升环境保护执行力
(十七)严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总量减排和环境安全负总责,切实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措施落实。将环境保护目标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严格环保问责制,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地区和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环境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继续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辐射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成立监控、辐射、固废、宣教等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科学的总量核查核算体系、有力的科技支撑和组织机构人才保障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能力支撑。
(十九)落实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和统一监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环保目标任务,配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围绕目标任务,确保环保工作建设、运行经费足额保障到位;发改部门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和环保执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依法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处置;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交通、商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十)落实河流断面生态补偿机制。为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的完成,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补偿我市的生态补偿金和市财政扣收县区政府的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相关县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水质监测、过水量监测、生态补偿金扣收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分别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区财力的办法。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县区的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二十一)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环保的长效机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新闻发布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探索完善“全民化、全面化、全年化、全员化、全媒化”的环境宣教机制,大力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志愿者队伍。持续广泛开展绿色企业、学校、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及群众性生态环保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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