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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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和规范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重点,是由城市的地位、作用以及语言文字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通过开展评估促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推动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迈进。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途径和重要举措,是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水平,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规范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是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中之重。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将其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中,要在人员、经费、宣传规划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者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涉及到每个社会成员,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和采用举办培训班、研讨班、演讲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内容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规范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自觉性,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二、实施步骤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两批实施。
第一批:二类城市,指焦作市城区部分(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四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2014年4月底前完成评估。
第二批:三类城市,指县(市)政府所在城镇的城区部分。2017年年底前完成评估。
各县(市)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尽快做出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我市城区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条件成熟的县(市)政府可以提前申请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三、组织形式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焦作市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由河南省语言文字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和具体组织,按照河南省二类城市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实施评估。各县(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由焦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实行统筹规划和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三类城市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实施评估。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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