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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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1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和发展燃气汽车加气站是我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障燃气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燃气汽车加气站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管理对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统一规划管理
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保证供应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编制焦作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做好燃气汽车加气站布点工作,报市政府批复后公布实施。
三、严格燃气汽车加气站审批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燃气项目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责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工商部门负责办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五)市质监部门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六)市气象部门负责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七)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进行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
(八)市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的审批和验收。
四、依法办理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建设相关事宜
(一)燃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挂牌出让,依据焦作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及实际发展的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燃气汽车加气站挂牌拟出让布点,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燃气汽车加气站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摘牌运营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运营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运营单位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七)运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燃气项目备案及施工许可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
(八)燃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量、安全监督。
(九)市质监部门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十)燃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完成后,运营单位应办理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竣工等验收(核实或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燃气。
(十一)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应当依法在相应资质范围内承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燃气汽车加气站原则上要就近使用燃气输配管网,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和稳定供应。
(十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燃气项目备案并建设施工的燃气汽车加气站,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项目建设,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事宜。
五、加强运营监督管理
发展燃气汽车加气站是一项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事业,是涉及多部门、多行业、跨地区的系统工程,要加强领导,加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质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燃气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及时通报相关审核意见,形成管理合力,确保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我市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
各(县)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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