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焦政办〔201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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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已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义
目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建立房地产估价模型,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科学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防止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其核心环节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利于防止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一)工作内容。
1.利用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籍、产权产籍资料和税源普查资料,获取评税所需要的房地产基础数据,运用评税技术,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2.结合“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模式”,从契税征管入手,加强存量房流转环节税收管理,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规范税收征管。
(二)工作范围、对象。
1.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范围:焦作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区。
2.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对象:焦作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住宅房,条件成熟后,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逐步推行。
(三)实施步骤。
1.制定《焦作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10月20日前)。
2.开展动员和培训(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2月31日)。
3.制定《焦作市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技术细则》(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4.采集相关数据(2011年11月1日—2012年2月29日)。
5.实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软件本地化(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31日)。
6.审核录入数据,修正价格评估系统,确定计税价格(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
7.价格评估系统运行,监测和验证评估结果(2012年4月1日—2012年6月30日)。
8.2012年7月1日开始,利用评估系统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焦作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赵建军负责召集,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明库、市地税局局长马德骏具体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地税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及评估机构共同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要多渠道、多形式采集、梳理和加工房地产信息,全面分析房地产市场及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并纳入“金税工程”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所必需的房地产基本信息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所必需的国土基本信息资料。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要做好对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异议的认证和裁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为软件开发、硬件配备、信息采集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提供契税移交前的征管资料。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工作。
(三)建立日常工作机制。由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由地税、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日常联络员制度、房地产数据信息交换制度等,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房地产数据信息部门交换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水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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