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汴政办[ 2011 ] 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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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开封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住房保障责任目标按时完成,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竣工面积,套数目标完成情况;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开、竣工面积,套数目标完成情况,其他方式落实廉租住房房源目标完成情况;
(三)棚户区拆迁面积和完成改造面积、套数目标完成情况;城中村项目进展情况、安置房建设完成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开工面积、套数目标完成情况;
(五)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配套情况,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国家、省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和实物配租户数均以考核日实际在册保障的户数为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工,以桩基施工或基础施工为准;廉租住房收购、改建等其他方式落实房源,以已签订的收购或改建、租赁协议为准;各类保障性住房奖补资金支出,以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为准;棚户区拆迁目标,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和完成的拆迁工作量为准;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以拆迁安置用房竣工并交付使用为准。
三、考核方法
(一)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有关要求进行。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拟定于每年12月下旬进行。考核前,各县、区政府应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总结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分别报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目标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验相关文件、报表、名册、台帐、资金划拨(转)支出凭证及走访保障对象等方式,实地了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棚户区拆迁改造情况,并逐项对照考核内容按标准进行评分,提出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和考核等级。
(三)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各县、区向市政府递交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内容分项进行,分项指标未全面完成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全面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根据工作完成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二个等级。综合评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良好。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其他事项
年度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全市通报。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将按规定相应扣减下年中央和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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