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洛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洛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老城区等4个区、邙山镇等6个乡(镇)办事处、土桥村等1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44.3461公顷用于城市建设(豫政土〔2014〕2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集体建设用地1.00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土桥村建设用地,西至土桥村耕地,南至土桥村耕地,北至土桥村建设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集体建设用地0.400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中沟村居民点,西至中沟村居民点,南至中沟村居民点,北至中沟村居民点。拟作为商业项目建设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集体建设用地17.894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洛阳住总宇泰房产公司,西至苗南村耕地、居民点,南至苗南村居民点,北至苗南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集体建设用地0.3767公顷、苗北村集体建设用地3.2220公顷、营庄村集体建设用地1.1063公顷,共计4.7050公顷。四至范围:地块1东至苗北村耕地,西至苗北村居民点,南至苗北村耕地,北至苗北村居民点;地块2东至苗北村耕地,西至苗北村居民点,南至苗北村耕地,北至苗北村耕地;地块3东至苗北村耕地,西至苗北村耕地,南至苗北村耕地,北至苗北村耕地;地块4东至营庄村居民点,西至营庄村耕地,南至营庄村耕地,北至营庄村居民点;地块5东至苗南村耕地,西至村界,南至苗南村耕地,北至营庄村居民点;地块6东至苗北村耕地,西至苗北村居民点,南至苗北村居民点,北至苗北村耕地;地块7东至苗北村居民点,西至苗北村耕地,南至苗北村居民点,北至苗北村耕地。地块8东至苗北村耕地,西至苗北村耕地,南至苗北村居民点,北至苗北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集体建设用地4.1325公顷、烧沟村集体建设用地0.8252公顷,共计4.9577公顷。四至范围:地块1东至史家沟村林地,西至史家沟村耕地,南至史家沟村居民点,北至史家沟村林地;地块2东至史家沟村耕地,西至史家沟村居民点,南至史家沟村耕地,北至史家沟建设用地;地块3东至史家沟村耕地,西至定鼎北路,南至史家沟村建设用地,北至史家沟村建设用地;地块4东至烧沟村居民点,西至烧沟村裸地,南至烧沟村建设用地,北至烧沟村裸地;地块5东至烧沟村裸地,西至定鼎北路,南至史家沟村建设用地,北至烧沟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葛家岭村集体建设用地13.4652公顷。四至范围:地块1东至葛家岭村耕地,西至葛家岭村耕地,南至葛家岭村耕地,北至葛家岭村建设用地;地块2东至葛家岭村耕地,西至葛家岭村、岳村耕地,南至邙山渠,北至葛家岭村建设用地;地块3东至葛家岭村耕地,西至葛家岭村耕地,南至葛家岭村建设用地,北至邙山渠。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集体建设用地0.141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谷东村建设用地,西至农业银行涧西区支行,南至中州路,北至建设路。拟作为商业用地。

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集体建设用地0.024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洛阳恒星房产公司,西至城市建设用地,南至城市建设用地,北至洛阳远红房产公司。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涧西区(现为高新区)孙旗屯乡孙旗屯村集体建设用地0.306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孙旗屯村建设用地,西至孙旗屯村建设用地,南至孙旗屯村建设用地,北至孙旗屯村建设用地。拟作为商业用地。

洛龙区(现为高新区)辛店镇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0.372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三元村建设用地,西至三元村建设用地,南至三元村建设用地,北至三元村建设用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北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072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现状路,西至北关村居民点,南至北关村居民点,北至北关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天津路6号,联系电话:64930997)、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瀍河分局(瀍河区民族路24号,联系电话:63987709)和高新区国土局(高新区滨河北路20号,联系电话:643202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涧西区、老城区、瀍河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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