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机制创新加快宜林四荒绿化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机制创新加快宜林四荒绿化工作的意见

洛政〔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造林机制创新和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绿化步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实背景

近年来,我市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下简称“四荒”)绿化作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推进,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局部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投资渠道单一、绿化资金短缺、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宜林“四荒”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据统计,目前全市仍有96.68万亩宜林“四荒”亟待绿化,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四荒”绿化工作对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洛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创新造林机制,深化林权改革,通过市场运作,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解决宜林“四荒”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四荒”绿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速和国道等主要干道两侧、河流两岸、重要水源和水土流失区等区域的宜林“四荒”绿化为重点,以建立“市场运作、流转顺畅、自主经营、政府监管”的宜林“四荒”造林新机制为支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投资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建设机制,推动我市宜林“四荒”绿化工作快速健康开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16年全面完成全市96.68万亩宜林“四荒”绿化任务。

四、基本形式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宜林“四荒”的绿化、经营和开发,可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确定宜林“四荒”经营主体;可由乡(镇)或村集体统一经营开发后,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可采取股份合作经营,村组集体以土地入股、企业以资金入股、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等形式,收益按股分红。对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四荒”,可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四荒”,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转让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等优惠措施吸引有能力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同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采取认养、认建的方式积极参与宜林“四荒”绿化。

五、支持政策

(一)社会各界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可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至70年。对于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四荒”,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权益;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应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国家、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使用上要向“四荒”绿化倾斜,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完成宜林“四荒”绿化的经营主体,由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林权证,同时由市财政按照1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资金直接支持到经营主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营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关政策。

(三)经营主体在取得宜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经营主体承包的宜林“四荒”绿化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可留出不超过10%的面积用于经营开发,实施经营开发项目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不得影响造林绿化成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宜林“四荒”治理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承包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合同期内,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毁约,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对已发放林权证且治理效果较好的,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仍由原承包户承包经营。

(五)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的要求,承包经营主体培育的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等商品林的林木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优化和规范木材流通管理等审批手续。

(六)对造林规模大、绿化成效显著的“四荒”绿化承包经营主体,由市、县政府予以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立足实际,研究制订宜林“四荒”绿化开发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调查研究,抓好试点,稳步推进,要广泛宣传宜林“四荒”绿化开发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

(二)加强技术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为承包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法律、科技和信息等服务,加强对承包经营主体在林业政策、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指导经营者做好规划设计、市场调查和预测,引导和扶持林业企业走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鼓励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三)严格监督检查。在鼓励承包经营主体参与宜林“四荒”绿化的同时,引导承包经营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对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绿化任务的,收回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不得将“四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对超出合法经营范围的开矿、取土、建房等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严禁在坡度大于25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对已开荒种地的宜林“四荒”应退耕还林,恢复植被。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运输、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及制售伪劣林木种子等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发布虚假广告,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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