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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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洛政〔2013〕49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需要,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二、凡进行商品房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住宅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建的商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对不能配建的,由建设单位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应配建面积异地建设或购买,产权归政府所有,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实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入住使用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室外装饰及公用设施等应与同一开发项目一致。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商品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1.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结构、位置、配建商业用房面积、工期、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用地面积等提出要求。
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时,对所立建设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进行审查,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立项;项目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3.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定土地出让设计条件时,要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要求,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核发以上两证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4.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前,要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5.建设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套型结构、面积、位置、配建商业用房面积、开竣工时间、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按有关程序接收,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七、商品房开发企业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八、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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