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军分区关于印发洛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洛阳军分区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军分区关于印发洛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军分区

2014年9月4日

洛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切实解决驻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困难,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洛各部队(含武警、消防部队)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安置。

第三条成立洛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军分区政治委员和联系武装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军分区政治部和部分驻洛部队政治部主要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含国家和部(省)驻洛垂直管理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军队各级应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核及办理入编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制定随军家属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办理调动手续,负责企业职工身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无工作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和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贴审核发放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统计;税务、工商、金融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优惠政策制定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随军家属调动和招录;军分区、双拥办负责向驻洛部队分解下达安置计划,协同地方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主管机关。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就近安置、与原单位性质对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原则上在办理随军后3年内给予对口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根据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照公务员身份转任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年空出事业编制总数的10%至20%范围予以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属于企业、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安置计划,协调相关企业予以积极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程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招聘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随军家属需在国家和部(省)驻洛垂直管理单位安置的,国家、部(省)驻洛单位应主动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随军家属的工作性质、专业等,对口编制安置计划。驻洛部队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协调军地双方进行安置。

第十一条对具有正高级职称及博士学历的随迁家属,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3〕7号)精神,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可在年度安置计划中单列。

第十二条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的方式,指导、推荐就业,并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编制空缺或有用工需求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安置计划,提交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其中拟分配至机关事业单位的须由编制部门审核空编情况及用编数量。各接收单位自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置通知之日起,在1个月内必须予以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提取随军家属档案或者拒绝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应当自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置通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或者不服从安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给予第二次安置。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时,一般不应安排随军家属下岗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的工作;企业因停产原因无法安排随军家属工作岗位的,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应少于3年,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期限的应予允许,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随军家属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已经下岗待业的军人随军家属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培训,优先安置再就业。因个人原因而下岗的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给予安置。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把随军家属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对下岗的随军家属每年至少进行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并优先推荐再就业。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政策允许下,凭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并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三)对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指导各部队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随军家属达到60%的,并有军(含副军)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咨询中介机构或经营单位,凡独立核算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八条为鼓励军人配偶自主择业,减轻政府安置压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部队为随军家属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做好军队与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接工作。

(一)对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在办理随军手续和户口手续,并取得洛阳市常住户口的,非个人原因没有就业且无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队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当地政府给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各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对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从2015年起原则上每月不低于600元标准。

(二)随军前有固定工作单位,随军后不要求落实单位的,可应本人要求保留其原身份,档案关系由部队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予以保管,社保关系维持原渠道缴纳比例不变。

(三)随军前无固定工作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随军家属,不再列入年度安置计划,采取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部队,参照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为随军家属办理或建立(转移)社会保险。当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军人配偶退出现役时,由部队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随军家属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地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标准实施。所需缴纳的费用除部队缴纳的部分养老、医疗保险金外,不足部分由部队从市政府每月给随军未就业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中给予扣除支付。随军家属养老、医疗保险资金在未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资金由部队相关部门给予保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部队相关部门搞好对接。

(五)随军家属不同意按照地方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应其本人要求和部队同意,仍按照现行的地方政府每月给随军未就业个人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方法进行。本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军人配偶退出现役时,由部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不足部分的补交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列入年度评先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1-2次检查督导,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按计划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暂停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动、录(聘)用、职称考试和评聘等人事审批事项,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对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安置单位报到的随军家属,取消其当年度安置资格,3年内不予安置;对弄虚作假的随军家属,取消其安置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结合各自情况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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