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洛政办〔2015〕35号
颁布日期:2015-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4月14日

洛阳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依据创模规划和创模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战略布局,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创模考核指标达标为主线,以群众关心的环境民生问题为突破口,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生态工程。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坚持项目带动、严格标准,坚持目标牵引、量化考评,全面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宜居宜业美丽洛阳,努力打造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

二、工作目标

全面组织实施《洛阳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中各项指标要求,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提升环境建设水平,推进环境管理落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已达标指标持续巩固、基本达标指标稳中有升、差距较大指标有重大突破,年度各项创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主要任务

对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围绕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安排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和生态工程75项任务。

(一)蓝天工程(9个方面36项任务)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

1.强力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编制,通过环保倒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做好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工作。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严厉查处小污染企业。取缔重污染、高能耗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非法生产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施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通过搬迁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大节能工作力度。推进资源循环利用、节能改造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优化能源结构,确保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6.加快构建天然气多气源供气格局。完成重点燃气项目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7.推进全市供热管网及热源规划建设。完成华润首阳山电厂改造等供热保障项目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优化电力结构。完成重点电力项目建设和水电扩容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9.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以2012年为基准,通过节能和技术改造,实现年均减少燃煤5%的减煤目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加强煤质监管。全市域禁止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硫份大于1%、灰分大于25%的燃煤。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控制成品油品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实施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新的供热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推进产业园区集中供热。17个产业集聚区“一区一热源”建成投运。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拆除燃煤锅炉(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建设进度,拆除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设施);县城区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15.继续实施火电企业废气治理。新安万基集团、香江万基等7台燃煤机组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按照“先大后小”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治理试点,“十三五”期间辖区所有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深化非电企业废气治理。对玻璃、陶瓷、石化、焦化、石灰生产、砖瓦、焊剂、耐火材料、铸造等行业废气进行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全面控制扬尘污染,切实降低城区颗粒物浓度。

17.持续抓好城市建筑扬尘防治。在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建筑扬尘治理的基础上,扩大整治范围,将各县(市)、吉利区城区、产业集聚区纳入整治重点。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提升道路保洁能力。完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作业程序,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和作业质量,加大机扫、水洗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水洗率。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0〕4号),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做好重点区域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对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道路运输扬尘进行整治,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继续实施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按照《2014—2016年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治理计划》的安排,完成年度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开展储煤场扬尘防治。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有关扬尘防治的规定,对全市储煤场扬尘实施综合治理,减少粉尘排放。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完成机动车总量减排任务。

23.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确保2015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不低于8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严格机动车环保限行管理措施。城市区扩大限行范围,延长限行时间;县城区划定机动车环保限行范围。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强力淘汰“黄标车”。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事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严格机动车在本市的注册、变更、转移登记和出行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推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通过提高公交分担率降低社会车辆出行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8.加快公交加气站建设,确保城市公交车清洁能源使用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降低PM2.5污染。

29.继续开展餐饮服务业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规范管理露天烧烤。取缔占用城市道路的露天烧烤,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规划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继续开展成品油经营行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涂装行业、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继续做好禁烧工作,有效控制农业污染。

33.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抓好常态化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严禁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园林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实施生态补偿。

34.加强大气监测能力建设,各县(市)完成PM2.5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市监控中心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5.出台大气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实施财政扣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

36.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修订《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应急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二)碧水工程(6个方面18项重点工作)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污泥依法安全处置,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回用,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20%。

37.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城市区、县城区、产业集聚区和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洛阳市污泥处理厂等污泥处置工程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全市所有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转。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提高中水使用量。涧西、瀍东污水处理厂中水供应分别不少于2000、1000万吨/年,相关火电企业完成相应用水指标。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面实施城市河流清洁行动,继续实施沿河排污口截流、城市河渠综合整治、河道生态修复和河流沿岸景观建设工程,推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水质、河道及沿岸环境持续改善,确保城市水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

40.实施沿河排污口截流工程。持续完善和改造污水管网,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现象,实现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1.全面开展城市河渠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加快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实施河流沿岸景观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十五小”,确保全市单位GDP用水量持续下降,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规划要求。

44.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44号),通过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显著提高,入河排污总量大幅降低,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5.加快节水工程建设步伐。全面完成“十二五”节水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十三五”节水工作专项规划。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水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清洁生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如期完成。

46.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下达的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7.实施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工程。对医疗、屠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3个重点行业实施废水限期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8.实施重点企业水污染防治工程。完成重点企业废水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强化重金属企业废水深度治理,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因子的污染治理。

49.加强重金属污染排查。以洛宁、汝阳、栾川、嵩县四县为重点,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深加工企业为重点,在全市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减少污染排放强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0.加强监测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区域和涉重企业完善监测能力,健全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切实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1.加快推进重金属治理工程。完成涉重金属企业年度废水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深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52.清理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确保饮水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3.实施故县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设标立界和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引水工程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畜牧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洛宁县人民政府

54.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水务局、畜牧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生态工程(8个方面21项重点工作)

——抓好特色城市绿都工程,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55.以公园绿化为重点,提升城市绿地面积。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56.以道路绿化为主线,提升城市绿化品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57.以示范创建为抓手,打造立体绿化亮点工程。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抓好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新增造林面积5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面积80万亩。

58.完成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和改造任务,加快宜林荒山绿化步伐。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59.实施城市高速、快速通道沿线绿化工程提升改造。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60.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为全市生态旅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1.强化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生态多样性,发挥生态效益。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62.实现城市周边城郊路段绿化全覆盖,达到高品质绿化景观要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抓好水土保持建设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0平方公里。

63.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除险加固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人民政府

——实施矿产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64.认真落实《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令),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5.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的要求,做好损毁土地复垦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

66.美丽乡村建设,完成“美丽乡村”示范村年度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7.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在巩固2013年度、2014年度农村环境集中整治达标村建设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对各县(市、区)申报的2015年度达标村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年底前达标。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已建成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正常运行,在建、拟建项目完成省定建设任务,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建成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69.持续推进旅游景区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0.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转变旅游发展观念,加大生态旅游宣传和推进力度,提高旅游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任务。

71.完成《洛阳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72.稳步推进生态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9%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73.重点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暨配套工程)和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医疗废弃物统一收集。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5.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创模办负责全市创模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是实施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创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创模工作落实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模工作有效推进。各创模成员单位要依据本工作方案和蓝天、碧水、生态三大工程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年度创模工作分解方案,将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任务清、标准清、时限清、责任清、要求清。各牵头责任单位对牵头的任务负总责,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讲评、情况汇总等工作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环境保护领域,不断提高环保投入比重。2015年,各县(市)环保投资指数不得低于本行政辖区2013年GDP的1.6%(包括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区不得低于1.5%,并制订详细的投资方案计划,确保2015年全市域环保投资指数达到1.5%以上。

(三)严格督查考核。要进一步强化督查,把重点指标、重点项目、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作为主要督查内容,做到月月有督查、月月有情况、月月有结果。各牵头单位每月对责任单位的督查不少于1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月对工程项目的督查不少于2次,确保督查效果;不断强化考核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创模工作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层次分明、标准清晰、环环相扣的责任目标保证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创模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确保创模工作高质高效推进。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