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4〕87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政府制度建设质量,现将《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4年9月28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政府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由有关机关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市政府依法发布并已生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根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及相关学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后评估的执行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有关学会协会等可以根据部后评估年度计划,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七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为后评估项目。

第八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评估的;

(二)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废止影响我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三)与本市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正确实施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

(五)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九条列入后评估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如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对于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后评估正式开始前组织开展预评估。

上述技术性评估活动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按规定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收集、认真分析、科学评估相关资料。评估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判:

(一)总体绩效。文件施行的预期目的实现程度,所规定的制度措施贯彻执行情况,是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映。

(二)合法性。制定依据是否仍然有效;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规定,行政职权履行、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所设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的规定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制度措施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必要合理、是否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四)协调性。规定的制度措施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衔接,内容上是否存在交叉、冲突。

(五)可操作性。各项制度措施表述是否准确明了、具体可行、易于操作;有关程序规定是否清晰简便、高效便民。

(六)立法技术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规范性文件的总体绩效、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的分析和评价;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作为政府完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评估机关要对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机关负责实施的,应送其他负责实施的机关会签)后,由评估机关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政府,同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依据有效、内容合法、措施适当,仍能有效规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保留,继续适用。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依据有效、主要内容合法、主要措施适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政策不相符合的;

(二)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部分内容的操作性需要予以完善和细化的;

(四)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之间不协调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失效;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已经不符的;

(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适用的,继续纳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经市政府公布。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的,评估机关应在评估报告上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及起草说明一并上报政府。修改稿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理由进行审核,并将目录汇总,报经政府批准后公告废止。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直至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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