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3〕46号
颁布日期:2013-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市场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650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

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

两代四人及五人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计核。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6.5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4.55元/月·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0元/月·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7.5元/月·平方米。

本标准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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