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政办〔201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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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三门峡市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
以奖代补考核办法
为推动我市生态示范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和《三门峡市“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9〕60号转发)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三门峡市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示范创建任务(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评比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示范创建的要求,编制并实施相关规划。
(二)根据生态示范创建的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三)通过生态示范创建活动,辖区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有以点带面的示范意义。
三、考核验收标准
(一)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的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国家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三)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四、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国家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名单的县(市、区),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二)列入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三)列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环保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正式验收。
(四)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环保部进行正式验收。
(五)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进行正式验收。
(六)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经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工作总结报各县(市、区)环保局,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五、奖惩办法
(一)目标奖励
1.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
(1)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县(市、区)政府3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奖励县(市、区)政府10万元。
2.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奖励标准
(1)完成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奖励乡(镇)政府1万元。
(2)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3万元。
(3)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
3.创建生态文明村奖励标准
(1)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命名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行政村1万元。
(2)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保部验收命名的,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行政村5万元。
(二)特色奖励
为鼓励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对生态示范创建中在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10万元,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及环保工作人员。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县(市、区)政府应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责任追究
对逾期未完成三门峡市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示范创建任务的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略)
2.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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