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2010)23号
颁布日期:2010-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新政(2010)2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环境容量约束,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持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农村环境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部分污染项目特别是重污染工业项目有向农村转移趋势,“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个别地方死灰复燃;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农副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新的污染日益突出;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中,化肥、农药以及新的化学品用量居高不下,直接危及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排放增多,畜禽粪污以及秸秆等处理率低,农村面源污染加剧。此外,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不尽完善、环境监管相对缺失、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目前,我市农村环境呈现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迭加的局面,形势较为严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全面改善;全面查清全市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效果;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秸秆焚烧得到有效控制,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达到35个以上;顺利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适宜发展沼气的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30%以上;平原农区防护林网、农林间作控制率在95%以上;继续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所有建制乡镇和国有农场配备垃圾中转站和运输设备,各县(市)、区全面建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有所增强,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进一步改善;完成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实施,规划区内违规开发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1个县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5个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8个行政村达到国家级生态村标准,创建省级生态乡镇20个、省级生态村120个、市级生态村130个。

到2015年,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道路平整、庭院整洁、环境卫生,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得到改善,重点流域和区域规模化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农村环境污染得到较好的控制,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境意识得到提高,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初步形成;粮食生产核心区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配方肥料为载体,把科学施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节本增效;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公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将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成为机构健全、设施设备先进、保护管理水平在国内领先、生态质量明显提高、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级示范保护区;1个县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市)标准,2个县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建成10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8个省级生态乡镇;建成16个国家级生态村,220个省级生态村,240个市级生态村,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迁安村、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新型农村社区率先创建生态村。

三、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突出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结合新乡市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饮用水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集中饮用水水源要划定保护区,重点抓好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对分散供水水源要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民开展村庄绿化,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住建、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指导,以规划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为重点,加快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尽快改变垃圾围镇、垃圾围村的状况,逐步消灭“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的现象;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通过开展改厕,逐步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提高建设标准,实行“一池三改”,推广“猪-沼-果”、“四位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的指导,产业基础较好的乡镇、规模较大的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和移民新村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要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引导农村地区符合产业集聚区定位的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要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要加大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直至关闭;坚持有计划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私采乱挖行为,对生态已遭到破坏的矿区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要加强农村地区新建项目的审批管理,新建项目一律进入新乡市、县(市、区)规划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内,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整治或取缔、关停;制定和完善村镇环境规划,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与治理,为加强环境监管创造条件。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知》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监管,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并结合当地实际和环境容量,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改变人畜混居现状,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发展改革、环保、畜牧等部门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部门要监督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必须限期治理到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向湖泊、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确保群众食品安全。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尤其是粮食生产核心区污染防治。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指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肥等技术,并搞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严禁露天焚烧;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确保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食品安全。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生产核心区、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评价;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粮食生产核心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地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建设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交通、水利、旅游和新农村建设等开发活动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环境监管,防止出现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重视自然生态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山体、村庄、庭院、街道绿化和农田防护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搞好水土生态保持,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完善村庄排水设施,抓好农村河道、沟渠、坑塘治理;加强对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持农村地区生态平衡;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通过以上保护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努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

(八)加强太行山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3010”民生工程行动计划,认真落实《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新乡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好太行山区生态环境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九)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以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节约资源和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物减排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创新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意识、倡导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以规划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改变农村“脏、乱、差”面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机制

(一)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组织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住建、环保、畜牧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不断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投入。

(二)建立农村环保责任机制。地方政府是农村环保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工业项目、工艺和设备;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畜牧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转化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指导;气象部门负责加强农用天气预报,指导在适宜天气条件下施肥、灌溉和喷药。

(三)建立农村环保投入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积极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及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开展。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专项资金要向农村地区倾斜。市政府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的,分别奖励县(市)政府30万元、15万元,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的,分别奖励乡镇政府10万元、6万元,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村的,分别奖励每村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四)加强农村环保基层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有1名乡镇领导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行政村要在村两委中安排一人兼任环保专干,或配备环保专职人员,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体系,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要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和农村环境质量预警监控体系。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等相关工作。

(五)强化农村环保宣传教育。以提高农民环境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环境安全知识和环保法律知识,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积极参加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活动,自觉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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