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建设意见》印发给你,望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新乡市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建设意见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公司化改造和公司化经营步伐,提升服务质量,培育品牌企业,确保行业稳定,更好地方便市民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精神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新政办〔2009〕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为载体,贯彻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法规政策,促进行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对等、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行业稳定,方便市民出行,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综合监管。出租汽车管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车汽车管理工作。
——坚持总量调控,实现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对城市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分担比例,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坚持规模化发展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在允许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同时,引导公司化、品牌化经营,确立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安全水平、促进优质服务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不断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坚持合理调节利益分配,体现规范公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间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出租汽车公司化运营建设,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企业经营和用工管理,强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确保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领先,运价结构合理,经营权管理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健全,市场环境规范有序,继续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四、实施办法
(一)制定完善发展规划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调控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以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为重点,综合考虑城镇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收入消费水平、出行需求、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水平、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利润等因素,建立运力调控指标体系。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按照因地制宜、兼顾不同需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确定出租汽车投放车型。
目前,我市市区现有出租汽车1738辆(其中包括电动出租汽车100辆、2012年新投放公车公营出租汽车300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城市人口规模、城市建设发展实际,2015年前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总量应达2000辆左右,万人拥有量达18-20辆,基本满足市民群众出行需求。各县(市)出租汽车发展应同步规划,2015年前县(市)出租汽车万人拥有量应维持在13-15辆为宜,超标县(市)原则上不得新增出租汽车。
(二)建立公司化运营机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要求,鼓励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出租汽车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对等、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公司化运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车辆经营定额管理,积极推行规范的出租汽车经济经营合同,完善经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合理调节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执行有关规定的工时制度,切实维护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文本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自2012年起,我市新投放出租汽车将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除为推广节能减排的“十城千车”纯电动出租汽车示范运营任务外,可选择富有车辆管理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大型企业作为试点,由企业自购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驾驶员员工化管理。
(三)加快发展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车主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公司化经营,切实提高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通过有偿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现有挂靠经营出租汽车可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继续经营,也可有条件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政府回购后实行公司化经营,逐步减少我市出租汽车挂靠经营数量。挂靠经营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使用权到期后,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实行公司化、员工制经营模式,不得再以挂靠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出租车经营权转让、企业收购、政府回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经营模式的顺利转换。对已实现公司化运营的企业,采取措施鼓励其收购挂靠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我市现有的挂靠托管单位以及相关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引导个体经营者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高自律意识和服务质量。有实力的经营单位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可申请合并、兼并经营,收购其他挂靠经营单位的挂靠车辆经营权,取得规模经营效益,提高服务质量水平,逐步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化发展。
(四)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要求,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考核,建立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在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其做大做强。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加强教育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以质量信誉考核为载体,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按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管理模式,要求企业加强软硬件建设,建立企业管理、安全运营、违法违规、车容车貌、驾驶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行业管理机构考核,努力建设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出租汽车企业。
(五)建立公司化运营企业各项制度,规范企业管理
出租汽车企业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章,建立并完善企业经营各项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一是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文明礼仪、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引导驾驶员遵纪守法,依法营运,文明服务。二是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和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以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主体的从业人员吸收到工会和党组织中来,畅通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益诉求渠道,发挥工会和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解劳动纠纷,化解矛盾,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是要按规定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低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提高相应险种的保险额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四是要积极应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建设出租汽车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强化出租汽车运营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拓展出租汽车营运和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电召服务,逐步改变以巡游为主的营运方式,提高车辆里程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促进节能减排。
各县(市)政府、公安、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贯彻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认真进行落实。同时,在实施工作中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重稳步实施,逐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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