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精品工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实际,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设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要结合本地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增加现场检查的次数,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目标,抓好重要环节

保障性住房必须实现结构安全、功能适用、竣工工程合格的质量目标。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民心工程,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监管,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科学工期和合理费用。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纠正。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专篇,否则,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

(三)做好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的有力措施。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类别上,要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检查;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桩基础、砌体结构、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门窗开启不灵活等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监管方式上,要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确保工程各环节各分项(部)质量。

(五)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服务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举报电话。各项目施工期间必须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写明项目简况、参建单位及责任人和举报电话号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接受住户或公众监督检查。

(六)实行“黑名单”、“市场清出”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列入“黑名单”,本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两年内限制其承接任务和资质升级、增项;外地进信施工、监理单位限制其两年内不准进入信阳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建设单位三年内限制或禁止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对造成重大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相关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终身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二要按照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三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形成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专篇,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设计应选用合理的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目的。多层砖混结构宜选用干缩变形较小的墙体材料(如页岩多孔砖),限制使用预应力空心板;屋面防水层宜采用高分子防水卷材、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禁止使用再生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厨卫间禁止以防水砂浆代替防水层。

(二)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监理单位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的总监任务,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实行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检验和政府监督抽检。平行检验由监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平行检验的数量不低于正常检验数量的30%。政府监督检验可委托检测机构实行随机检验,数量不低于正常检验数量的5%。检验结果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在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施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制,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即施工单位将工程中所使用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进货时间、生产厂家、经销商及其资质、出厂合格证、复试情况登记造册,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纳入竣工资料。

(四)抓好检测见证工作。在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施行检测见证制度:由检测机构实施的检测项目,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做好见证工作;由施工单位实施的部分功能性检测(屋面、厨卫间蓄水试验等),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共同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纳入竣工资料。

(五)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是构成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的基础,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信建建〔2008〕20号)、《关于加强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房屋建筑技术的通知》(信建〔2008〕11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消除墙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

(六)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七)加强竣工验收管理。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文件和规范标准组织分户验收,已经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程,物业企业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八)做好工程交付及回访保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并落实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住户送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切实履行保修责任,维护入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竣工后的回访保修日显重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九)开展创优活动。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工程建设领域重中之重的工作,为鼓励创建精品工程,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了评选“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安居奖”活动,凡单位工程项目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小区3万平方米及以上均可参加。该奖每年评出两次,获奖企业可参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进行奖励。我市各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要积极参与积极参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安居奖”评选,多创精品工程。

四、认真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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