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9〕39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8〕173号)发布以来,对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执行郑政文〔2008〕173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件中第九条的“二手房交易”税收补贴范围,特指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转让依法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补贴的截止日期暂定为2009年12月31日。

三、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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