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郑政办〔2010〕5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1—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
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工作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组织制定规范全市环境监测制度,调查评估郑州市辖
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四)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
职责;加强督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
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
—2—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
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
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
治工作。
(三)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
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全市
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
划;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和对外合作、利用外资工
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指导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
稽查;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信访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机动车污染防治;会同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
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市跨行
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六)承担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责任目标。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
实施;核定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
—3—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
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
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
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
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
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制
定全市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负
责监督实施全市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
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铀矿
和伴生放射性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以及
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
程;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
的资格审查;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
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
规范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
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建
—4—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一)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
定并组织实施郑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
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
章制度;负责文电、目标管理与考核、会务、机要、档案、后勤
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重要事项督办、会议组织、政务
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市环
境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编制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承担环境保
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
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
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5—(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
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
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
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和对外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工作;参与环
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承担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
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
护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的环境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市
环境保护局管辖的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人大建议、
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
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以及
减排政策、措施的落实;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权限内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的审查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导
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在郑州市承担环评
—6—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
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
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七)环境监测处
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
监测工作;检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
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
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负责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
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监督实施全市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
管理制度;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
市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管理处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
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协
调、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
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破坏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全市
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
—7—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
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
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
作。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政策,起
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核与辐
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
置、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
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市工业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电子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
集、运送、储存、处置、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
废旧资源的回收、加工、再生等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科技标准处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
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
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
境保护科技成果;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
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四、人员编制
郑州市环保局行政编制81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1正3
—8—副);中层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
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
对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
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
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
水务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
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
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9—主题词:机构编制通知
主办:市编办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
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29日印发
05_acd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