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廊道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廊道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周政办 〔2016〕 1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廊道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重点廊道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日
周口市重点廊道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周口境内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重点廊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周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廊道绿化是指利用乔木、灌木等绿化苗木,对国道、省道和高速沿线每侧30-100米用地进行合理绿化。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廊道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廊道绿化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廊道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廊道绿化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属地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廊道绿化建设原则,指导、规范全市重点廊道绿化方案设计。重点廊道绿化设计方案编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重点廊道绿化实行“建设-经营-转让”原则。即由政府出资承包一定年限土地,苗木种植方在政府统一规划的模式下栽植苗木,并对栽植的苗木具有一定的处置权。政府允许其每年在更新的基础上销售不多于1/3的苗木,承包期满绿化土地收归政府支配,土地上林木不得少于56株/亩,株行距分布合理,林木规格阔叶树胸径不小于10cm,针叶树树高不低于5m。
第八条重点廊道绿化应当统一规划,高速公路每侧绿化宽度不少于50米,栽植林木不少于15行;内侧10米栽植3行常绿乔木,外侧不少于12行高大乔木。国道、省道两侧不少于30米,栽植林木不少于10行;内侧栽植2行常绿乔木,外侧不少于8行高大乔木。株行距以3×3、3×4、3×5米为宜,高大乔木高度不低于3.5米,胸径3厘米以上,常绿树胸径4厘米以上。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每年对栽植后的重点廊道绿化苗木保存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发放绿化补助费。检查和验收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绿化苗木保存率达85%为合格,95%以上为优良。
第十条重点廊道绿化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优良标准的,由廊道绿化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廊道绿化主管部门依双方所签协议责令苗木种植方限期补栽。
第十一条重点廊道绿化林木划归生态公益林,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移植、更新,按规划栽植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间伐,不得皆伐。确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对盗伐、滥伐廊道绿化或破坏廊道绿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县以上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私自过量伐售廊道绿化林木或者人为故意破坏其廊道绿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电力或通信设施涉及廊道绿化林木栽植、砍伐、修枝断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