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周政办[ 2009 ] 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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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租(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建的廉租住房。
四、出租(售)对象
有自愿租住、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70%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交清款优惠),余款在三年内必须付清。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建成入住前,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1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按1.99元/平方米收取。3、楼层差价(不含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1层—3层为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增减5%。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即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户。
1、楼层差价
1—3层为一个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再增减5%。
2、房款计算
总房款=住房标准以内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住房标准以外面积×成本价
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
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销售程序
住房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八、售房资金的管理
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售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余款必须全部存入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小区内的卫生清洁、清运和门卫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售房款总额2%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统一由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三)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资金后,由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费用自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十、上市交易
为保证廉租住房房源的稳定,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或不再使用的,由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房款扣除折旧后回购或收回,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限产权)满五年后,按所购房屋总房款的12%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办理全部产权。
十一、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已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租金;未入住的由同级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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