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房地产业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号:驻政〔2009〕57号
颁布日期:2009-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房地产业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驻政〔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平稳增长的十项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按照相关政策,参照有关省辖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一)进一步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土地

1.一次性出让,分宗办理土地出让使用权证。对于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并具备分宗办理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受让人申请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块分宗规划方案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分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补充合同,受让人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竞买保证金按分宗地块所占土地面积比例抵扣地价款。

2.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因征地拆迁和安置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交付土地或因分期交地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已出让地块,受让人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顺延开、竣工时间和分期缓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相关手续。

3.放宽出让土地的转让条件。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无力开发建设造成已出让土地闲置时间未超过2年的,原受让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和契税、闲置费等相关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原受让人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可以协议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在办理转让过户后,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之前不能再次转让。

4.鼓励项目合作开发。在不改变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对于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土地,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在竞得人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比照“联合竞买”的情形,允许其与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工程报建、准建和售房手续;也可以比照“自然人竞得”的情形,由竞得人申请为有资质的合作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以持《建设用地批准书》提前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和工程报建手续。在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许可手续,规划部门可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适当放宽规划建设条件。对于90㎡以下住房套型的控制要求,建设单位报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对单个项目作刚性控制,可在城市范围内统筹考虑,整体平衡并可适当放宽。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承诺后,可延期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收取。对于无不良记录的房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手续时减半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同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对已竣工的项目,通过劳动部门公示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以提前退还。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可由水务、电力、燃气、热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直接安装到户,收费到户,并免收开口费用,其规定收费按低限收取。

二、优化住房消费环境,促进住房消费

(五)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征收。

(六)预售的普通住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登记2个月内,申报办理分户证的,不征收契税滞纳金;2个月后申报的,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征契税总额;现售住房的,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办理分户证的,不征收契税滞纳金;2个月后申报的,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征契税总额。

(七)实行最低计税毛利率,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原来的市区不低于15%降低至10%,县城由原来的不低于10%降低至5%。在实行预征时,暂按照最低毛利率,即市区实行10%,县城实行5%比例预征。

(八)对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和二手房的,可在上次贷款还清后,再行贷款。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可在职工剩余在职年限的基础上顺延5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达到贷款金额50%的,不再提供贷款担保。

(九)各商业银行要确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的货币信贷政策落实到位。

(十)凡非市区人口在市区购买住房的,公安部门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为本户居民办理市区户籍,市教育部门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就近为本户居民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三、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各相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手续时应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办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未规定的办事要件,相关部门不得前置或增加。

(十二)推行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核、审批程序,重复的程序和要件要合并同类项,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三)对于开发企业须提供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要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各相关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十四)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上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对因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而影响工程建设的由市监察机关核查,一经查实,予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二)、(三)、(五)条款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由市监察机关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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