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驻政办〔2015〕174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计285项)
一、行政许可(9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2.城市污水排水许可。
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审批。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燃气经营许可。
7.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道及在街道两侧的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8.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二、行政处罚(238项)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2.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3.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的处罚。
7.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8.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9.对建设单位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的处罚。
10.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处罚。
14.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5.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8.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2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21.对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22.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2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5.因对工程建设、检测单位罚款处罚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处罚。
26.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7.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的处罚。
2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3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3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3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3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4.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3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3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37.对注册执业人员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38.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或不执行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40.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41.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42.对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43.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44.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5.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46.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47.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48.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49.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50.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5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52.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53.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5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55.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5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57.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58.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59.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60.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6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6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6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64.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65.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66.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67.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68.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69.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的处罚。
70.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71.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72.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73.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74.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7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76、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77.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78.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79.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80.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81.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的处罚。
82.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83.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84.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85.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86.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87.对招标单位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处罚。
88.对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罚。
89.对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的处罚。
90.对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
91.对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处罚。
92.对招标单位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处罚。
93.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94.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95.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96.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97.对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的处罚。
98.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处罚。
99.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00.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10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0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0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0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06.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0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0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09.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10.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11.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的处罚。
1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1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11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处罚。
115.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1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1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118.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19.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12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121.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12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12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24.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处罚。
12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126.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127.评标专家违法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128.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处罚。
129.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30.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处罚。
13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13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13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134.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13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136.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137.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138.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标的的处罚。
139.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140.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的处罚。
14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142.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143.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144.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应当回避而参与评标的处罚。
14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146.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147.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148.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149.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50.招投标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15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处罚。
152.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处罚。
153.评标专家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违反评标纪律的处罚。
15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155.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156.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
157.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58.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59.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60.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要求,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161.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6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163.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处罚。
164.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65.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166.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
167.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68.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6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170.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7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7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7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7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7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7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处罚。
177.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78.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7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8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8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182.违反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183.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正常修剪的;破坏、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184.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185.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186.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187.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188.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189.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190.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191.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192.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19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194.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95.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的处罚。
196.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处罚。
197.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处罚。
198.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199.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200.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20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202.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203.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204.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05.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206.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207.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208.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09.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210.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2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21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21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21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21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21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217.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18.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219.燃气器具销售、钢瓶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处罚。
22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221.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222.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223.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224.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225.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226.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227.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22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229.在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230.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23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3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23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23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23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3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3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38.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四、行政征收(6项)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2.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5.建设工程劳保费征收。
6.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五、行政检查(8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4.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5.对城市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6.对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与检查。
7.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8.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职权(23项)
1.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备案。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
6.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初审。
7.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初审。
10.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销、增项、延续、补办初审。
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初审。
1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初审。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1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初审。
16.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
17.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争议调解。
18.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报、延期、变更、注销、补正、继续再教育初审。
19.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20.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初审。
21.出具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22.省内异地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备案。
2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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